偷拍盛行建议修重法遏止 检察官:政府人民须共同努力
▲偷拍盛行,检察官呼吁遏止偷拍,应该政府人民一起来。此为示意图。(图/记者杨佩琪摄)
天气炎热,民众衣物越穿越少,偷拍事件频传,更传出台北市有富豪竟在咖啡店厕所内偷拍数千张女性如厕照片。有立委提议修法,加重偷拍刑责,对此,有检察官发文指出,偷拍的问题不是只有政府出面解决,民众也要一起投入,才能杜绝偷拍。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监事、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邱晓华指出,近年来由于手机、摄录设备、远端操控等科技发展迅速,手机附加的拍照与摄影功能尤其简易方便,有心人士随手得以使用,以致偷拍事件层出不穷!其实不止我国,南韩社会的偷拍和散布被害人裸照的情形更是严重,以至今年六月间有超过2万名南韩女性走上首尔街头抗议,更有40万人上青瓦台连署请愿,表达对于警方长期执法不利、法院轻判的不满,要求政府正视打击偷拍犯罪,成为南韩史上最大规模女权示威运动。
邱晓华就法律面指出,目前针对偷拍案件的刑责大多以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论处,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条文中明示「非公开」活动,属于刑法保障的对象,享有不受非法刺探、监视之权利,而活动是否属于「非公开」性质,则依当时客观情形加以判断,举凡私人间电话通讯 、如厕、淋浴、更衣等均属之。所谓「无故」是指无正当理由,也就是缺乏行为正当性,若有正当理由则可能不违法,例如屡受他人电话恐吓而私下于自己电话加装录音设备。 刑度上最高是三年徒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被告若坦承犯行,多以拘役或易科罚金之刑度判决。
邱晓华提到,先前有些女姓立委们提案加重刑度,草案内容明定侵害他人性隐私影像最重可判处3年徒刑,并科罚金15万元,如有报复意图者,得处3年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20万元。若影片已危及被害人生命财产,得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30万元;也就是针对乱拍、乱拿他人私密影片予以散布者,若涉及恐吓威胁,最重可处12年有期徒刑。
邱晓华肯认立委们的用意,但在立法技术上是否需要另立特别法?或直接修正增订刑法相关规定?诸多细节皆影响立法时程的进行而无法立竿见影。其实攸关民生福祉之事,不止立法、司法机关具有权责,行政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毕竟单靠人民注意自身安危的效果有限,针对百货、商场、健身房、泳池等公共场所的厕所、更衣室、淋浴间等私密空间,建议不妨从行政检查方面加强,由主管机关定期派员实施安检,同时课以相关业者注意私密空间有无遭到架设偷拍仪器的义务,以期确实保障人民从事隐私活动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