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年改要保障家务劳动者
立法院通过《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及《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创设了公教人员配偶离婚时,得请求分配该公务人员支领之退休金。这项修法观念是进步的。
我曾在年金改革之初投书要求政府须将家务劳动者纳入保障。但美中不足的是:一、社会保险(公、劳保等)老年给付未同时修法。二、劳工和军人退休金规定未同时处理。仅有夫妻双方均为公教人员者始有适用。三、若离婚当下尚未开始请领退休金者,尚无法分享配偶之退休金请求权。
我国于100年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依该公约一般性建议,特别强调家庭结构、家庭内的性别分工和家庭法对妇女经济福利的影响不下于劳动市场结构和劳动法的影响,其中第45点特别阐明:关于伴侣关系及其解除之经济优劣条件应对两方一视同仁。配偶双方共同生活时之角色及功能区分,不应造成对任何一方不利之经济后果。第47点更指示:计算延付报酬、养老金或人寿保险单等其他因婚姻存续期间所做贡献而在解体后得到的支付的现值,作为可分割的婚姻财产的一部分。
已领取之退休金或老年给付本就应列入夫妻财产分配范围。有争议的是,尚未领取或将来之退休金或老年给付应否列入分配范围?退休金实质上为工作者工作报酬的一部分,属劳力所得,本应列入分配范围,可按婚姻前后及离婚时点工作时间长短比例计算,将婚后应得部分列入分配。
家庭主妇(夫)的家务劳动本应予以合理评价,渠等之老年生活尤应予以保障。虽然目前已开办的国民年金是依据基本工资计算老年给付,与劳保年金在计算上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果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是以在外工作者为中心而做的设计,那目前现实环境女性从事家务工作远多于男性的情境下,对家庭主妇之保障即远远不足而应思考加以补足。
家庭主妇(夫)的年金影响344万人,如今公教人员退休金的配偶分配部分已跨出了第一步,但公保养老给付呢?还有军人及劳工的部分呢?这些都是立法的缺漏,保障不足,应该尽速补强。
因此,如能由法务部整合各种不同职业,以母法订立专门法规,并由其他有涉及退休给付的主管单位,再配合修改内部相关法令,一并处理退休年金分配,甚至是在不同职业转换的分配计算都应纳入考量,相信会是更为妥当的作法,只可惜台湾的立法修法只能是随机的,见树不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