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志/教召强度升级 规避召集令恐遭法办
▲国防部为提升后备军力,将改为一年一训,若故意规避相关召集令,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图/中华民国陆军)
大雄退伍后为后备军人,从南部家乡北漂到台北工作数年。因在北部租屋,迁移户籍不便,所以户籍仍维持在南部祖厝。但老家父母年迈,由其他兄妹接往他处照顾,南部祖厝无人居住。某日,大雄骑车在路上被警察临检,竟发现自己因为未依教育召集(下简称教召)令参与教召而遭通缉。大雄自觉无辜,更不能接受奉公守法的他,居然被列为通缉犯,究竟发生什么事?
据报导,国防部为提升后备战力,拟增加教召之天数与频率,将两年一训改为一年一训,且一次教召14天。召集种类在《兵役法》第37条有明文规定,后备军人及补充兵除了大家熟知的教召(依军事需要,于举行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外,尚有动员召集(战争或非常事变时,依作战需要实施)、临时召集(平时为现役补缺、停役原因消灭回役,战时为人员补充或在军事警备上有需要时实施)、勤务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或地方自卫防空等勤务需要实施),以及点阅召集(于点验或校阅时实施)。
对于意图避免上述5种召集之行为,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5条、第6条分别有处罚规定;而针对教召之规定在该条例第6条:「意图避免教育召集,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转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毁伤身体者。三、拒绝接受召集令者。四、应受召集,无故逾应召期限二日者。五、使人顶替本人应召者。」依据该条项第4款规定,于收受教育召集令后,无故逾应召期限2日,得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大雄的祖厝户籍地倘有亲人替大雄代收教育召集令,并将教召乙事转告大雄,则大雄无故未前往教召逾2日,即触犯前开条文,会有刑事处罚,也可能因此遭受通缉。
又本件案例中,大雄至北部工作,久未居于南部户籍地,且南部户籍地现已无人居住,大雄根本无从知晓有教育召集令之存在,遑论依教育召集令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前往教召,似难认有故意避免教召之意。但因《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10条另有规定:「(第一项)后备军人意图避免召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一、离营归乡无故不依规定报到,或重复申报户籍者。二、拒绝依规定调查,或体格检查不到者。三、居住处所迁移,无故不依规定申报者。(第二项)国民兵犯前项第三款之罪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第三项)后备军人犯第一项之罪或国民兵犯前项之罪,致使召集令无法送达者,以意图避免召集论;分别依第五条或第六条科刑。」亦即,大雄为后备军人,依据《兵役法》第27条,为确保国防兵源召集之有效实现,应受后备管理,在户籍变更或有搬迁实际居住处所时,有申报之义务。倘未依规定变更户籍地或申报实际居住所,则因教育召集令无法送达,亦会被认为可能意图避免召集而受后备指挥部依据《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10条移送法办。
附带一提,曾有论者认为,上述《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10条申报居住处所之规定,属于不当限制人民迁徙自由而应怀疑其合宪性。但此争议业经司法院大法官于第517号解释中认定,「后备军人居住处所迁移,无故不依规定申报者,即处以刑事罚,系为确保国防兵员召集之有效实现、维护后备军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仅课予后备军人申报义务,并未限制其居住迁徙之自由,与宪法尚无违背」。
教育召集目的是希望透过短期的训练,让退伍的后备军人能够再回复熟悉服役时的本职学能与专长事项,以备不时之需,亦是全民国防的重要一环。若故意取巧,以旁门左道方式去规避相关召集令,不仅不名誉,甚而会有刑责处罚。请各位读者务必留心,倘未实际居住在户籍地,亦无亲友可在户籍地代收相关文书信件时,请确实向户政事务所变更户籍地址,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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