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不得选董监? 刘连煜:失去制衡无效率经营者的利器

▲▼公司修法公听会。(图/记者林昱均摄)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审查公司法修正草案,拟讨论限制委托书不得用来选举董监事,公司法权威、政大法律教授刘连煜表示,委托书是公司治理、制衡没有效率经营者利器,如果修法通过,反而会失去委托书的积极功能

公司法酝酿修法超过二年,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在19日终于开始审查,并在下午召开公司法修法公听会。截至目前为止,各方立委提案版本高达29案,加上行政院版本,等于有30个版本待审查,是公司法修法史上最纷扰的一次。

为避免委托书争夺战乱象,立委针对公司法第177条第1项提出修正草案,限制委托书不得用来选举董监,由于此条文牵动国内上市企业、尤其是传统产业,格外引起外界关注。

立委提出的限缩委托书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委托书作为开会门槛,而不能据此选举董监事。不过,台湾上市柜公司股权庞大、股权结构分散,无论是公司派或市场派,均习惯以征集委托书方式来选举董监事,借此巩固经营权,或是发动经营权争夺战,借此换掉无效率的经营者。

刘连煜表示,委托书是公司治理、制衡没有效率经营者的利器,公司经营者如果做不好,股东可透过委托书与股权制度,换掉没有效率的经营者,目前修法方向虽然立意良好,但若贸然限制委托书功能,不仅将失去委托书的积极功能,也与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合。

他强调,立委要防杜委托书争夺战乱象,立意良好,建议应加强追缉董监事违法责任,而不是修法限缩、不得选董监事,这样修法等于是让委托书的积极功能,在源头就被堵死了。

经济部金管会认为,今年上市柜公司的电子投票机制全面上路有助公司治理更上轨道,是否限缩委托书使用范围,不再那么急迫,建议给予企业时间调适,而非以修法方式来限制委托书。

另外,工商团体代表也指出,任一股东所投资之公司不限于一家,或因其他因素无法亲自参与股东会,如限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即不得行使投票权自属不当限制股东权,且相对于法人股东亦属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建议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