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淫狼遭爆打取供 法界:证词不得列为证据
▲涉嫌性侵之男子,脸书上PO出他被爆打取供的影片。(翻摄脸书黑色豪门企业)
新北市日前发生一起少女疑似自杀案件,死者翘家借住友人家时,疑遭人性侵,由闺密住处9楼顶坠楼身亡。之后脸书PO出涉嫌性侵之男子遭私刑爆打画面,男子坦承「我犯了强奸别人,然后害死一条人命!」但法界人士认为,私人暴力取证的供词,因侵害被告自白任意性,应予排除。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叶益发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证据排除原则」,系指将具有证据价值,或真实之证据,因取得程序之违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则,主要约束对象为国家机关,避免国家机关非法侦查之侵害、干预,防止政府滥权,借以保障人民基本权。但私人不法采证的问题,不见得就能适用「证据排除原则」。
叶益发表示,如完全将私人不法取得之证据一律予以排除,不仅容易使被告逍遥法外,而私人尚需面临民、刑之讼累,在结果上反而显得失衡。因此,侦查机关「违法」侦查搜证与私人「不法」取证,乃两种完全不同之取证态样,两者所取得之证据排除与否,理论基础及思维方向应非可等量齐观,私人不法取证,难以证据排除法则作为其排除之依据及基准,原则上似无证据排除原则之适用,似乎私人不法采证所得证据,都可使用在法庭上。
但实际上,依《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规定:「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故被告之自白,倘出于任意性,且与事实相符,固得为证据。惟如私人故意对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或证人之证述,因违背任意性,且有虚伪高度可能性,基于避免间接鼓励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证,例外地,应排除该证据之证据能力。
叶益发做出结论,认为本件案例之被告因遭人使用暴力、刑求,而坦承因自己性侵而害人性命之犯行,已违背被告供述之任意性,且有高度虚伪可能性,为避免间接鼓励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证,在法律上自应排除该自白证据之证据能力。且该等涉嫌动用私刑之人,亦可能涉有刑责,实属得不偿失。叶益发建议民众,遇到这种情形,应该要将相关证据或线索报警处理,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