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冲击遭资遣!年收百万经理拿「业绩成长证据」提告保住工作

▲在某电子材料公司担任营运经理施姓男子,今年5月底突收到资遣通知书。(图/免费图库pakutaso)

记者徐恺昕新北报导

在某电子材料公司担任营运经理的施姓男子,5月底收到电子邮件通知,公司表示受新冠疫情影响,为调整组织决定将他资遣,但施男觉得自己业绩仍正向成长中,公司订单也没有减少,调解失败后遂提起行政诉讼。新北地院审理时认为,该公司营运确实没有受疫情影响,订单甚至需求大增,最后判施男胜诉,公司不得将他资遣。可上诉。

施男2017年8月起受雇于某电子材料公司,担任营运经理一职,月薪伙食津贴12万余元。不料,施男却在今年5月底收到公司通知,指出因新冠疫情影响、为调整组织决议将他资遣,但他认为公司业绩实际上仍正向增长,并无须减少雇佣规模

施男第一时间即申请劳资争议调解,公司也于调解会议中「同意取消资遣」,但事隔8日,施男却再次收到资遣书面通知双方二度调解失败后,他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公司主张集团除了台湾之外在多国也设有据点,属跨国性集团,今年受疫情冲击下,无论营运状况客户订单及营收均大受影响,不得不进行组织及人力调整,至于会选择施男,主因为他是营运部门的最高主管经理,但目前除台湾之外,其他亚洲据点都没有此一层级组织,为达组织优化及人力精简目,故下此决策

新北地院审理时发现,施男2017年就职后,2019年4月才升上营运经理,这次公司的组织调整前后仅差施男1人,其他都没有变动,确实有些不合乎常理;另根据该公司的营运状况来看,该公司在疫情后产线产量增加、急单需求大增,不仅3月份出货量创新高,5月份毛利润也达标,甚至较去年同期还增加了96%,显然施男遭资遣前并无任何受疫情影响营运的情事

法官认为,台湾对疫情控制得宜,并未如其他国际区域般有业务受创、连带必须缩减人力或雇佣规模的情事,同时也指出,解雇应为雇主的「最后手段」,雇主若可以利用组织内调职、再教育等相当成本方式达到经营目的时,自应回避解雇劳工,且倘若真的要解雇,也需经正当考核程序,确定他不能胜任工作,也无其他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才行,最后判施男胜诉,可以继续留在公司任职。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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