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漏水纠纷怎么办? 你一定要知道的2件事
公寓大厦漏水纠纷层出不穷,影响邻居和睦关系,一般住户并非具备专业抓漏或相关专长,而常因漏水问题造成彼此不愉快。遇到楼上下漏水问题,信义居家提醒,一定要确定漏水位置、日期、时间,最好照相存证。
确定漏水位置、日期、时间,最好照相存证
另外,也可请具备专业证照之合格抓漏人员(水电或防水)鉴定,协调相关住户共同配合检查及处理(需提供专业鉴定说明),要是无法协调相关住户配合检查,也要请管委会居中协调;若协调不成,可经由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建议提供书面资料,如漏水鉴定报告、修缮处理费用等)。若仍无法协调处理漏水问题,再经由法律途径解决。
第12条:专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楼地板或其内之管线,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方之区分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于区分所有权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负担。
►若系楼上住户专用管路漏水(如热水管路漏水),则修缮费可由楼上住户负担。
第10条: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各该区分所有权人或约定专用部分之使用人为之,并负担其费用。
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为之。
其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之。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于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如公共管道间内部公共排水管路漏水,属共有部份,需按比例分负费用。但是,汇入公共排水管路之前的管路漏水,属住户使用之管路,需住户自行负担。
前项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环境清洁卫生之维持、公共消防灭火器材之维护、公共通道沟渠及相关设施之修缮,其费用政府得视情况予以补助,补助办法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
第30条: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应由召集人于开会前10日,以书面载明开会内容,通知各区分所有权人。但有急迫情事须召开临时会者,得以公告为之;公告期间不得少于2日。
管理委员之选任事项,应在前项开会通知中载明并公告之,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第31条: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3分之2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4分之3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4分之3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11条:共用部分及其相关设施之拆除、重大修缮或改良,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前项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
上述相关漏水问题及相关法律仅供参考,应建立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为宜;即住户经告知楼下邻居有漏水问题,最好主动面对问题及处理,建立良好典范,邻居和睦相处是最珍贵的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