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采集森林产物「除罪化」 红桧等贵重木可提案开放
农委会林务局今(4)日会同原民会颁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惯俗采取森林产物规则》。(游升俯摄)
原住民族传统文化、祭仪中常会采集森林野菜、林木、果实等使用,但因国有森林的自然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原住民常因此触法。农委会林务局今(4)日会同原民会颁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惯俗采取森林产物规则》,让原住民采集野菜、野果得以「除罪化」,采取红桧等贵重林木亦可有条件开放,帮助原住民山林文化与生态智慧得以延续。
林务局局长林华庆表示,民国93年《森林法》增修时即规定位于原住民传统领域森林,原住民可依其生活惯俗需求采取森林产物,但因传统领域未划设,亦无相关采集规则可依循,原住民运用山林资源时有触法疑虑,94年的「司马库斯风倒榉木事件」,便是有原住民因搬运台风灾后榉木残材供部落运用而遭起诉。
规则施行,未来原住民采取野菜、野果、树皮、灌藤、菌类等森林副产物将不需申请,只要有身分证明文件备查,即可采取自用。
林华庆指出,但对于林木、竹子等森林主产物及部分有条件采取之副产物,包括森林法公告的贵重木如红桧、扁柏、牛樟等,《文资法》规范的台湾穗花杉等4种珍贵稀有植物,以及野兰花、牛樟芝等指定物种,因经专家评估非原住民生活惯俗会使用,多属商业非法采集目标,故不开放个人采取,但若是部落集体经营所需,有明确使用目的,仍可经评估、有条件开放。
林华庆举例,台东达鲁玛克部落男子结婚时要揹九芎作为聘礼,便需要到森林中采取,这类森林主产物及有条件采取之物种,未来可由原住民部落、团体提案,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许可证,采取利用。
东华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蔡志伟表示,采物规则让原住民采集运用自然生态资源除罪化,且规则明定行使权利主体扩及原民部落团体,是重视原住民集体权的展现,对有条件采取物种的规范,使用「提案」、不用「申请」字眼,亦彰显《原基法》政府与原住民共同管理自然资源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