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荣/骑车徜徉田园风光 公共财凭什么收费? 

伯朗大道每年百万人次游客量,为了让农民努力维护景观的心意得到补贴池上乡公所拟对自行车业者饭店民宿业者收取规费。(图/记者黄克翔摄)

共有财可不可以收费?这个问题寇斯(Coase)发表「经济学上的灯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之前,几乎都是不可能,或有相当难度的。然而寇斯举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发现,当时的灯塔是一种共有财,因为私营的灯塔主向政府租用土地建造后向船主收费,所以谁言共有财无法收费?

既然共有财可以收费,那在台东县池上乡的伯朗大道上骑脚踏车,乡公所该不该向享受田野风光观光客收费呢?第一,观光客享受到田野的风光,照理应该使用者付费,也就是「外部效用内部化」的作法;第二,观光客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包含对农地与农作物),也应该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不过,在经济学上,第一个问题不尽然能全然解决,因为总有只想享受却不愿付费者,我们叫做「搭便车者」,除非乡公所在路口设个售票亭,也就等于将其私有化。关于第二个问题,则是交易成本的问题,如果产权归农民所有,那么谁造成损失就该找谁付钱,一切只在于找出罪魁祸首的监督与稽查成本,会不会高到不经济。

这是一个好问题,而池上乡公所政也打算如此着手。

乡公提出了《台东县池上乡观光据点管理自治条例》(草案),打算向自行车及电动车出租业、饭店、民宿等观光业者征收「环境管理维护费」,办法是自行车及电动车出租业者每辆车一年酌收150元,饭店与民宿业者则依房间计算每间每年600元、每间核发4张自行车通行证,若无通行证进入观光景点被查获,将以乘载人次向业者开罚每人次500元。然问题是,业者的自行车不尽然全都会骑进伯朗大道,因此这样的计算基础,本质上就是齐头式计算,难保业者不会反对。

照理来说,伯朗大道的田野风光就是一种共有财,存在着难以对受益者收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和寇斯所说的灯塔一样,灯塔主难以对经过的船只收费。不过,伯朗大道的情况与灯塔并不全然相同,因为在还没有名气之前,这条乡间小路就如无名小径般,稻浪老树安安稳稳的待在那儿,共有财的问题压根也不会发生。

▲池上乡长表示,跟游客收费常使得游客量锐减,导致最后环境维护经费没有着落,但跟业者收门票则是基于共同维护环境的责任。可问题是:自备脚踏车者谁该收费?(图/记者陈明仁摄)

一切都是因为伯朗大道与金城武打响名气之后,观光客开始涌进,也带来环境的破坏,当然也有观光收益,但是否有「净效益」还得仔细评估。所谓的共有财,指的就是这条路的「风光」,由当地社区居民和农民自利性贡献出来的,只不过游客的自私与社区的自利产生冲突:环境遭到破坏、农民遭受农损,然而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观光客的公民意识实在薄弱。

所以,池上乡公所这项特许的收费机制,用意是想以价制量、补贴环境成本,也就是对观光客间接收取「公民意识税」,且不管是脚踏车店还是旅馆、民宿,也可以将这笔费用转嫁给游客。此外,把风景的专卖权归属在乡公所,排除程序与法律的疑虑,确实能创造营收。而这笔营收若能配置在观光发展或农民补贴,大家相得益彰,尤其观光客愿意承受被转嫁的成本(亦即有正的净效益)。但是,现在乡公所却将专卖权「授权」给自行车出租业者与饭店、民宿业者,若有观光客自备脚踏车路经伯朗大道,又将如何抽这一笔「公民意识税」呢?难不成开单罚款吗?

当年寇斯就灯塔的案例即说明:凡进港口的船只,都无法否认自己享有灯塔指引的好处,只要政府同意,强制收费不是问题;再者,实施「专卖权」拦路卖票,也可以阻止搭便车的观光客。然话说回来,从台湾人的习性来看,伯朗大道的热度还能持续多久?万一又出现另一条伯朗大道,或另一个鲜为人知的密境,那么,地方政府是不是该到处拦路卖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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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荣,科普经济学作家及资深产业分析师。经常四处卧底探究百姓生活,把枯燥的经济分析转成民众能懂的文章,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