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扬青新闻「网P图变周美青」 《ETtoday新闻云》法务:最重关3年罚75万
▲网友P图变造新闻标题,却刻意留下媒体名称,增添谣言的可信度。
《ETtoday新闻云》23日新闻〈周扬青心寒:你真的太渣了! 撕破脸怒揭罗志祥「咸湿私生活」有原因〉报导了周扬青踢爆罗志祥私生活荒淫无度,不料当天就有无聊网友在脸书上流传改图,将「周扬青」名字P图成前第一夫人「周美青」。《ETtoday新闻云》法务指出,该行为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ETtoday新闻云》人员23日下午就在匿名论坛「K岛」(Komica)发现错误的P图,随后在脸书上开始流传,然而「美」字与原标题字体不同,还明显歪了一边。26日下午有中兴大学网友将假图贴上学生论坛Dcard,提到「今天看到这个报导」云云,刻意误导阅听人变造标题后的新闻来自《ETtoday新闻云》、《ETtoday星光云》,真是躺着也中枪!
▲《ETtoday星光云》正确版新闻标题。
该篇讨论串底下果真有多名网友未经查证就信了谣言,「周美青是马英九老婆,记者打错了,是周杨青(周扬青)才对」、「这次渣的是记者」、「Ettoday娱乐线记者要再加油哦,是没睡饱吗?」
《ETtoday新闻云》法务表示,擅自窜改他人文章内容以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即表彰他人商标之人,已涉及违反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之规定,甚至可能进一步有贬损他人商誉、减损他人信用等应负之相关民、刑事责任。另外,该不当内容亦可能涉及妨碍他人之名誉,对该他人亦应负担相关民、刑事责任。
▲《ETtoday新闻云》和撰文记者才是受害者。(图/翻摄Dcard)
为使不当利用著作之人有所警惕,兹罗列该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成立之态样,惟是否成立仍应视个案实际状况予以认定,特此说明。
一、著作权法第 91 条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第 92 条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商标法第 95 条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为行销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者。二、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三、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三、民法第 18 条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第 195 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四、刑法第 310 条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