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从利害关系人观点 重塑企业宗旨与治理

图/美联社

近年来随着ESG成为永续发展议题的核心,傅利曼(Milton Friedman)与弗里曼(Edward Freeman)两位学者的理论几乎翻转了20世纪中期以来对于企业宗旨(Purpose)的看法,甚或对全球的法律规范、公司治理守则与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20世纪中期的自由市场经济学派盛行时期,Friedman提出的观点代表了当时资本主义体系下的企业经营原则。他在1970年代提出企业首要宗旨是极大化股东财富,强调企业应仅对股东负责,而将社会责任交由政府和非营利机构承担,此股东利益极大化观点对当时的企业宗旨、决策与实践产生了显著影响。

到了20世纪末,随着全球化以及环境与社会意识的擡头,对企业角色的看法开始有了转变。Freeman于1984年提出的利害关系人理论,激发了企业责任范畴的扩展,认为企业应平衡并兼顾包括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社会和环境的各方利益。这一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和永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促进了企业宗旨与公司治理的全面变革,直接挑战了股东利益极大化的传统观念。

从Friedman到Freeman的

企业宗旨变革

在Freeman利害关系人理论框架的影响下,国际上的法律、倡议、标准与公司治理守则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例如,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要求公司董事在作出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公司的长期成功,并综合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员工、供应商、客户、社区、环境和公司声誉等多方面因素。台湾《2008年公司法》增订第1条,明订公司经营业务,应遵守法令及伦理规范,得采行增进公共利益之行为,以善尽其社会责任。

在国际倡议与标准方面,例如2000年联合国全球盟约(UN Global Compact)、2011年OECD多国企业指导原则的重大修订、2010年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2021年ISO 37000组织治理指南,都强调了对利害相关人的重视。在公司治理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是2016年南非King IV公司治理报告,强调了利害关系人包容的重要性,并建议采用更高的透明度以及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当责(Accountability)。

尽管Friedman与Freeman提出的理论在现今仍存在诸多争议,我认为以利害关系人观点为主轴的发展未来趋势依然不变。然而,从现今的法律观之,除了公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外,相关配套法律似乎亦应作调整。例如,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现行法律主要保障股东、债权人与员工的利益,但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措施,力道稍嫌不足,是故,在构建更全面的公司治理和法律框架方面,未来仍有长路要走。

创办人领风气之先

J&J成公司治理典范

美国娇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J&J)创办人Mr. Robert Wood Johnson早在1943年,即Freeman提出利害关系人理论之前,就已亲自为公司《Our Credo》(我们的信条)定稿。

这份信条首先强调公司对医生、护士、病人、父母亲及所有使用强生公司产品与服务的人们负责,接着提到对员工、社区与环境的责任,最终才提及股东,并指出当公司按照这些原则运作时,股东将得以获得公平的回报。

我不得不佩服娇生创办人的卓识远见,他的理念在很多方面触及了利害关系人理论的核心构念,超越仅追求股东利益的企业伦理,这理念反映了现代对企业责任的理解,即认为顾及利害关系人群体的利益,对于公司的长期成功起了关键的作用。作为少数能够在逾一个世纪的变革中繁荣发展的公司之一,娇生公司的确证明了这种理念的有效性与前瞻性,为全球公司治理提供了值得学习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