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房東超收最重可罰30萬元

今年7月15日后新签订的租赁契约书应适用租屋电费新制规定。图/新北地政局提供

不少人在外地工作都会租屋,电费成为其中一项重要负担,房东过往可收取电费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今起新制修正为不得超过「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违者可裁罚房东新台币3万至30万元。

内政部于本月初公告修正「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的电费计收标准,并课予房东提供电费资讯的义务,过去房东可收取电费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今新制上路后改以「实支实收」为原则。

新北地政局地价科长萧湘君表示,为促进电费收计公平合理,内政部修订租屋电费新制,若电费约定由房客按用电度数负担,每度电费计收修正为不得超过电费单「当期每度平均电价」,若非以用电度数计算者,房东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得超过电费单「当期电费总额」。

萧湘君提以实际电费帐单举例,若收费是按用电度数计算,则每度不得超过2.65元;若未按用电度数收费,则房东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1118元,房客可视自己签约内容、每期收到的电费单来确认应缴交的费用。

萧湘君指出,新制规定还课予房东有提供电费资讯的义务,房客也可以自行向台电申办查询电费。此外,公共设施用电如未申办分摊并入租屋处电费者,房东亦不得额外收取。

萧湘君也提醒,因新制不溯及既往,但只要签订旧契约的租赁双方都同意,就可约定适用新制。住宅租赁契约全面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房东若有超收电费等违法情况,经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将处新台币3万至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民众若有相关租屋纠纷,可循消保会线上申诉,或向地政局提出申诉、检举,以保障自身权益。

房东收取电费应以电费单所列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作为收费依据。图/新北地政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