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鼓励酒驾是强制车险非酒偿险 学者评理盲滥情程度再升一级
政大法律系教授叶启洲表示,如果说投保、承保酒驾的赔偿责任,是一种鼓励酒驾的行为的话,那么最鼓励酒驾的保险,便是强制车险。
叶启洲还强调,思考这个问题最好从受害人的保障出发。谴责酒偿险并且迫使它停卖,是忽略受害人权益的精神上胜利,也是因酒驾者的错误来惩罚受害人。
叶启洲除了在政大教书之外,同时也担任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董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而他对于停售酒偿险一案,只觉得台湾社会在理盲滥情的程度上,再升一级,甚至觉得最鼓励酒驾的保险,应该是强制车险。
叶启洲表示,因为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里面,酒驾始终是被强制承保的。按照舆论的逻辑,强制车险自始就在鼓励酒驾,而且还是以法律强制地鼓励酒驾,所以我们应该认真思考修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他并以此前提推论的话,强制车险不只鼓励酒驾,还鼓励吸毒驾车、无照驾车、故意撞人、犯罪驾车、驾车拒捕等。
叶启洲还举例,可能有人会说「这些事故保险公司理赔给受害人后,还可以向驾驶人代位追偿。所以和酒偿险不一样」。那么,他强调,其实酒偿险也是可以代位追偿的,所以没什么不同。
叶启洲还说,强制车险还承保驾驶人因为闯红灯这一类违规肇事的赔偿责任,所以,强制车险也是在鼓励驾驶人可以鲁莽开车,反正有保险替他赔。
这时可能就有人会说「这怎么行?过失伤害和过失致死都是犯罪行为,怎么可以鼓励犯罪?」
叶启洲便再以有些人想法推论,那就会变成「为了避免鼓励大家鲁莽开车,放心犯罪,应该要废止强制责任险在驾驶人有违规或过失时的理赔责任,还有任意的汽车第三人责任险也要一起废才对!」
不仅如此,所有的责任保险都承保了被保险人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都在鼓励鲁莽和犯罪,应该都一起废掉。
叶启洲以法律人角度自问自答剖析对酒偿险看法,甚至可能有的误解,对于酒偿险存废与否,他认为可以交由市场自由经济决定商品的存在或是淘汰。而他认为目前酒偿险的理赔金对象是车祸受害人,确实可以因此提高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
酒偿险的正式名称-第三人责任保险受酒类影响车祸受害人补偿附加条款
一般民众简称为酒偿险。这个保险商品属于附约险,须在车主购买主约险的第三人责任保险时,才能再加保这个酒偿险的附约险。该险有一条但书,清楚载明于保单条款,全文为「因受酒类影响驾车肇事经法院判决确定属故意行为,违反公共危险罪者,保险公司于给付后得于给付金额范围内请求被保险人还原之」。
简单地说,就是车主(保户)酒驾肇事遭法院判刑违反公共危险罪时,产险公司就会依约向车主索回理赔金,依过往法官判刑通常是车主饮酒后吐气含酒精成分,超过每公升0.25亳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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