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诚/为承办抚恤案件文官说些公道话:谁造成的灾难?

桂宏诚世新大学兼任副教授,曾任考试院简任秘书兼机要室主任、国民党大陆事务部主任、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委员、民主文教基金会执行长

春节假期刚结束,看到媒体一则报导标题为「离谱兰屿护理师搭黑鹰坠机,铨叙部拒发抚恤金」,直觉地认为这篇报导的标题「太离谱」,而且极可能是「假新闻」。该报导揭露铨叙部的「冷血公文」后,民进党主席卓荣泰脸书表达他的「拳头都硬了」,继而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行政院长苏贞昌也跟进批评铨叙部。在舆论一面倒和党政高层隔空施压下,铨叙部火速于三天内就核定以「冒险犯难标准发给抚恤金。

铨叙部不可能拒发抚恤金

「铨叙部拒发抚恤金」的标题过于偏离事实,但外界并不了解公务人员在职死亡,即使非属畏罪的自杀,政府依法必须发给抚恤金。然而,护理师搭黑鹰救护直升机坠机事件迄今已满一年,铨叙部仍未核定发给抚恤金,确实也属「不正常」。

以护理师搭黑鹰救护直升机往返台东和兰屿后送病患失事坠海的事实,当可依据《公务人员抚恤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暨其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认定系经指派执行病患后送任务,自出发以迄完成指派任务,返回办公场所期间内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或是依同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认定符合「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之条件。铨叙部若依上述规定核给因公抚恤金,其实飞安调查报告结果都不必等。

铨叙部极可能因抗拒关说压力而拖延核发抚恤金

铨叙部「不正常」地拖延核发抚恤金,极可能是在抗拒外来关说压力下的「正常」。毕竟,上述两种情形和「冒险犯难」虽都属「因公死亡」,但发给「因公抚恤金」的数额不同。法律规定,上述两种情形发给的金额属「第二等级」,「冒险犯难」则为最高的「第一等级」,两者间相差25%。另再依《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意外伤亡慰问金发给办法》发给的「死亡慰问金」,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间至少还有230万元和300万元的差距。

因此,推测铨叙部很可能受到某种势力的施压,要求只能以「冒险犯难」标准核给抚恤金,但该部认为依法并不符合此一标准,才先借口飞安调查报告未完,暂时拖延发给抚恤金的核定。

冒险犯难是指「冒险」去「犯难」

《公务人员抚恤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明定发给「第一等级」抚恤金的标准为「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冒险犯难」和「战地殉职」并列可知,有「难」要去「犯」的「现场」和「战地」一样,客观上都具有死亡的高度可能性。而《公务人员抚恤法施行细则》第五条则对「冒险犯难」明定「系指遭遇危难事故,执行抢救任务时,明知该灾难现场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当时之时空环境,无从预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奋不顾身,于灾难现场执行抢救任务而殉职者」。

从上述规定来看,「冒险犯难」是因有「灾难」发生,公务人员冒着死亡的高度风险仍前往抢救。但「病患后送医治」并非「发生灾难」,失事坠海的黑鹰救护直升机既非执行抢救任务的「灾难现场」,也不能认定搭乘黑鹰救护直升机即「明知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铨叙部视搭黑鹰救护直升机夜航就是可预期的灾难

铨叙部火速以「冒险犯难」标准核给抚恤金的理由,是以搭乘黑鹰救护直升机夜航这件事,「存有高度不确定之风险及死亡可能性」。但该情形应属《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意外伤亡慰问金发给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执行危险职务」,亦即「所执行之职务,依通常客观之标准,比一般职务更具受伤、失能、死亡之危险者」。

铨叙部认定的理由,犹如指搭乘黑鹰救护直升机夜航,就是可预期的灾难,但这仍不符合以冒险犯难标准发给抚恤金的法律要件。而参与该决定做成的飞安会事故调查组组长张文环也表示:「兰屿机场不适合夜间起降,在如此恶劣天候下,这架飞机仍然起飞,表示有符合冒险犯难的精神」,但岂有用高度可预见将发生灾难的救护直升机夜航,来后送病患之理?

再说,飞机起降要塔台航管人员和气象员的准许,能否起降亦有作业规范标准,调查结果已可见于去年11月公布的「事实资料报告」中,目前并未判定有航管人员涉及「业务过失致人于死」。而该报告提到且曾经媒体报导的事实有「正驾驶夜航训练时数不足」和「遇乱流操作有疏失」,怎未见主管机关内政部和行政院对造成「灾难」的管理违失,表达过任何愧疚之心?

对铨叙部业务承办文官有失厚道

公务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幸死亡时,常有长官对外宣称要「从优抚恤」。在法律已预先规定各种因公死亡的情境或原因,对应发给不同等级抚恤金的标准下,依法并不存在所谓的「从优抚恤」。同样的,社会舆论或意见领袖往往不知或不查明法律之规定,「理盲而滥情」地助长对铨叙部承办业务文官的误解,这对他们既不公平,也有失厚道,更是民粹战胜法治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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