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伦契约无效 小三坑90万判免还
已婚的方姓男子,3年前与罗姓女子外遇并给对方90万元,后来他提告指控,双方约定他离婚就要还钱,但罗女却不履约还钱。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同一审以离婚为契约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无效见解,判决驳回上诉,罗女不须还钱,全案定谳。
法界指出,法律行为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因此签约包养女子当小三,或强迫对方一周性行为数次的约定,不管是口头或书面约定,都会因违法属于无效,当事人不须履行承诺。
方男指控,2018年他与罗女交往,罗以向他妻子公开不伦关系,胁迫他存入现金到她指定的帐户共90万,隔年他要求对方还钱,罗女承诺如果他与妻子离婚就愿意归还,后来他离婚但罗女却未还款,因此提告请求清偿借款。
罗女说,方男隐瞒婚姻关系与她交往,双方交往期间协助方处理公司行政事务,他才送90万减轻她的生活负担,后来她发现方已婚后就分手,未曾胁迫对方给钱。她当时称如果方男马上与妻子离婚,她才愿与其分享先前受赠金钱,并非承认欠他钱,况且以离婚为给付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她不须给付方男90万。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认为方男对罗女提出侵占、恐吓取财得利等刑事告诉,经不起诉处分、再议驳回确定;声请交付审判也遭驳回,方又未能提出其他的证据证明,罗女对他有何胁迫不法行为,请求罗女给付90万没有依据,判决方男败诉。
案经上诉高院,合议庭认为,就算方与罗以离婚的口头契约做为约定,但因约定是以破坏方男与配偶间夫妻关系为给付的条件,与我国一般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观念有悖,自属无效,口头契约没有法律效力,罗女也不须返还款项,驳回方男的请求,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