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跌倒就可理赔意外险 高雄保户遭拒赔
▲民众投保时可请业务员多加说明保单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图/镜周刊提供)
高雄一名保户主张他的左脚膝盖在发生多次跌倒受伤后须做关节置换手术,因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遭拒,改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诉后也因其难举证而未获受理。
这名保户先是主张他的左脚膝盖在四次不同时间受伤后,经医师建议住院做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手术,而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金,遭无因果关系所致而不予理赔。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接到申诉了解后回复说,根据保户提供的医疗资料,其左脚伤部分难以认定是因受到连续意外事故导致而须做的左侧全膝关节置换手术,才会判定保户的请求无理由,只是未获保户接受。
保户还另外就之前右脚受伤部分,也提起申诉。
保户主张因为车祸导致右膝及左胸挫伤、右侧膝关节发炎,在高雄荣民总医院屏东分院住院治疗多时后与保险公司和解,并领取到一笔理赔金,但业者在和解书上写着约定「日后保户不再针对本次车祸事故造成的任何症状,向保险公司申请伤害保险理赔金」,让他感到不公平。
保户说他签了名才知道未来也不能再因此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后遗症,向业者就保单其余相关的「残废保险金、伤害医疗保险金、住院慰问保险金、居家疗养保险金」等申请保险金,丧失许多权益。
保户便以和解书上只有保户一人签名,业者并无盖上公司正式的大小印,认为不算正式的和解,要求保险公司应履约理赔却遭拒绝。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回复说,保户已就右脚伤的理赔部分与业者签署和解书,同意抛弃其他的权利,有无使用大小印并不会影响效力,这在最高法院是有判例言明的,所以保户要以此主张和解内容无效是有困难的。
廖芳萱律师则说,法官通常会认为民众签名同意的和解书内容是有其真实性的,签名后若要推翻,恐怕须举证证明是遭威胁逼迫等违法情况之下所签的,才有可能主张和解书内容是无效力的,建议民众签任何文件前须多加了解文字的真义,才不会丧失许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