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是法律上的陌生人!这些医疗文件「同性配偶」终于可发声

文/张静慧 图/pixabay

法国教授毕安生(Jacques Picoux)生前和同伴侣曾敬超一起生活了35年。曾敬超因癌症病重时,呼吸困难,家人同意让他戴上正压呼吸器,因为不适,曾敬超不断挣扎,后来手被绑住。

毕安生心痛不已,但他跟曾敬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不是亲属,更不是配偶,只能看着伴侣这样过完生命最后一程,不能为他做任何医疗决定。

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侣可以合法结婚,不再是「法律上的陌生人」,在重要时刻可用「配偶」身分签署医疗相关同意书,类似的悲剧有机会避免。

(图片来源:萧智纶

1、侵入式检查麻醉手术同意书:《医疗法规定,做侵入式检查、麻醉或手术前,应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同意书。

卫生福利部医事司简任技正刘越萍指出,有时状况紧急,需要有人立刻签同意书,医师才能做后续处置,所以法律不会要求一定要由特定身分的人来签同意书。

「同性伴侣即使没有办理注记或结婚,也可用『关系人』的身分签。」而同性婚姻合法后,就可用「配偶」的身分签。

2、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同意书(DNR):因为涉及拒绝特殊医疗(如急救、使用呼吸器等),攸关生死,所以《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对于签署相关同意书的规定较严。

律师黄钰媖说,过去如果曾在意识清楚时委托伴侣担任「医疗委任代理人」,当他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时,伴侣就可用「医疗委任代理人」的身分代替病人签DNR;但如果没有委托伴侣当医疗委任代理人,他就不能用配偶的身分签。

「因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明订,签同意书的最近亲属第1顺位是『配偶』。即使过去部分县市已开放同性伴侣办理注记,这个注记可以作为《医疗法》上『关系人』之证明,但仍然不是合法配偶,」她解释。

同性婚姻合法后,另一半就可用合法的配偶身分签DNR了。

(图片来源:pixabay)

3、器官捐赠同意书:涉及器官摘除,同样攸关生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规定签署同意书的最近亲属第1顺位是「配偶」,而且没有医疗委任代理人的设计,过去同性伴侣完全无法签,同婚合法后才可签。

今年1月6日起实施的《病人自主权利法》规定,如果某人想在去世后,将遗产赠与另一人,那么此人就不能当医疗委任代理人(除非是合法继承人)。「这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利害冲突,以免医疗委任代理人为了得到遗产,做出对病人不利的决定,过早停止治疗,」黄钰媖解释。

同性婚姻合法后,因配偶是合法继承人,就可以同时担任医疗委任代理人了。

而《病主法》中对「预立医疗决定(Advance Decision,AD)」的要求,是须意愿人(病人)先完成预立医疗照护咨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并经公证人公证,或有具完全行为能力者2人以上在场见证。

见证人要具「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年满20岁,或未满20岁但已合法结婚者,并没有限定要有亲属或配偶关系,所以同性伴侣不论有没有结婚都可以替对方见证。

然而,用合法的配偶身分签署同意书,并不代表执行时一定顺利。「如果父母不接受同婚,后来配偶帮另一半签了DNR,但父母不同意,恐怕引发冲突,医护人员也很为难,」一位医师担心。虽说配偶是签同意书的第1顺位,位阶高于父母,但在台湾社会,不可能完全不理会父母的想法。

黄钰媖也预期,将来类似的冲突可能不少。

因此,建议每个人在意识清楚时,先思考生死大事,签好重要的医疗文件(如DNR、器官捐赠同意书等),并且跟家人沟通,将来才能减少纷争,自己的意愿可以得到尊重。

「每个人都有责任预防自己、也预防别人受苦,这是爱的表现,」台北市立联合医院院长黄胜坚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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