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签医疗同意书 不用证明文件

民众陈情,拿同伴侣注记文件医院,想帮伴侣签署手术同意书却遭拒绝。医事司今天表示,依法患者关系人代理签同意书,不需要任何证明

根据医疗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不过,实务上仍有民众想帮伴侣签署同意书时,遭医院询问或拒绝。

卫生福利部18日再度发出函释,说明医疗法中「关系人」范围,只要与病人有特别密切关系人,包括同居人挚友等,都可代为签具医疗同意书,且不需要证明文件证明为关系人。

医事司科长吕念慈下午受访时表示,去年开始部分县市开放同性伴侣注记,有民众就陈情,拿A县市的注记文件到B县市的医院,希望帮伴侣签署同意书,但医院不承认注记文件,要他再向B县市政府申请文件。

吕念慈表示,民国93年其实就做过解释,所谓关系人是只要有亲密关系者,包含同居人、挚友都算关系人,同性伴侣当然可能有同居,也是挚友,要帮忙签署同意书依法没有问题,且根本不需要任何文件证明。

不过,吕念慈说,实务上患者的父母、配偶或关系人可能对医疗处置有不同意见,医院为了避免争议,才会有亲疏远近的分别,希望先有家属在场和家属的意见,避免日后纠纷

吕念慈也说,如果真的是危及生命的紧急事故,医院根本不需要同意书就可以救治患者,自然也没有一定要签同意书才能救命的问题。10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