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政府失能、制度扭曲 小心地上权买房陷阱
文/游筱燕
六十八岁的林先生,十年前预备退休时,因为不打算增加孩子们的负担,想另觅和妻子的栖身之所;恰好,当时台湾推出第一个地上权住宅案─日胜生的「京站」开发案。林先生认为五铁共构的交通十分便利,对于到期后要还给政府的地上权住宅,也采取开放态度,心想五十年的地上权对于两夫妻的余生应是「够住了」;于是,花费1千2百余万元买下41坪的三房住宅。
没想到,原本要图个清闲的晚年,却因为房子的权益问题,与建商纷争不断。林先生控诉,目前社区的公设仅有中庭、交谊厅与一小间的物管人员办公室,他怀疑建商把原属社区的游泳池租给了一旁的健身俱乐部,并把非住户使用、对外出租的地下四、五楼停车位面积,灌进了住户买价中。然而,截至目前为止,住户们的提告却都败诉,全案仍在上诉中。
场景再拉近一点。2014年,位于台北市罗斯福路六段的「华固新天地」地上权预售案销售现场,每个住户在签约时,建商都请来律师陪同,逐条解释契约条款,做齐录音录影存证;拷背光碟后,住户留存一份,华固留一份,跟买一般所有权房子完全不同。这个总户数高达七一六户的建案,由财政部财政人员训练所原址改建而成,是台北市最大宗地上使用权案;但就由于地上权房子买卖争议不断,建商不得不摆出大阵仗以对。
而推出京站开发案的日胜生,副总经理周惠玉也指出,当初和住户签订契约时都有律师在场作证,也告知过消费者要分摊公设,所有情事皆依法有据。自己也在京站买下办公室的大师房屋董事长陈建庆指出,同样是没有土地的地上权,实际形式上分做两种,一是「可分割过户的房屋」,二是「不可分割过户的房屋」。可以分割过户的建物,建物产权登记在买方名下,买方拥有建物权状;而不能分割过户的建物,建物登记在建商或特定单一人名下,买方仅有类似建物使用权的凭证。表面上,地上权的住宅都是期限一满后,都要缴回归零,然而,「可以分割过户的房屋」和「不可分割过户的房屋」的住宅,对于住户权利的保障,却是天差地远。
现在多数具有争议的地上权住宅案件,都是属于「不可分割过户」的类型,「京站」就是代表之一,而最近建商的地上权推案,包括华固、吉美、日胜生等推案,也都属于这种类型。正因为过去的争议较多,建商才会在销售时,要求要有律师陪同,除了降低后续争议的风险,也是为建商自己设下防火墙…(本文截自财讯511期,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