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钟庆/纯网银是否适用金金分离政策之浅析

▲日前传出兆丰银因突增加的「金金分离」制要撤资纯网银,但兆丰金强调「没有这件事」。(图/兆丰银提供)

蔡钟庆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近日金管会要求纯网银必须适用「金金分离」原则,引起投资纯网银的银行股东不满,外传将来银行的大股东兆丰银甚至研议撤资(有关撤资传闻,经媒体采访兆丰银行高层,已遭否认),然而何谓金金分离政策,又为何在此次纯网银董事派任上引起如此轩然大波,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好奇。金管会认为,同一大股东在多家银行拥有一定股权,或握有董事席次,容易产生「竞业禁止」与「营业秘密外泄」等问题,因此推动「金金分离」政策,受到影响的有某金控董事长夫人以投资法人代表担任另一家金控董事是否适用之问题,而依金管会2018年10月12日发布修正之「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其中新增第3-3条新规定,同一法人之关系人,修改为:该法人之董事长、其配偶及直系血亲,换言之金控或银行董事长的「配偶」出任其他金控董事,即会有当然解任之问题,而依同准则第15条规定,本条自2019年7月1日施行,但银行董(理)事或监察人(监事任期于2019年7月1日尚未届满者,得自任期届满时,始适用之,而该金控董事长夫人依照新规定本可做到2020年6月15日任期届满为止,但其于2019年5月1日法规未生效前即请辞法人董事代表,主管机关对于其提前请辞给予相当的肯定,认为对「公司治理」有非常正面的助益,从此处即可看出主管机关对金金分离政策之重视,换言之其他金融业者在面对此议题时,建议以较高标准来检视,不仅避免争议,也能在公司治理评鉴上获得好评与较佳之分数

依据报载顾主委表示纯网银董事、监察人派任有三大原则,首先,若推定无利益冲突,包含集团在台湾无银行据点的外国银行负责人、本国银行及外国银行的非业务部门经理人等,得兼任纯网银董监;第二,若有利益冲突,例如本国银行及在台有银行据点的外国银行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本国银行与在台有银行据点的外国银行办理和转投资纯网银所营相关业务部门之经理人,均不得兼任纯网银董监;第三,若推定有利益冲突,须说明无利益冲突始得兼任纯网银董监,惟纯网银业者有认为当初公布申设条件时,明订金融业持股需达 25%,又要求银行投资纯网银签署承诺书,允诺日后纯网银需要资增时银行必须配合出资,且日后变更大股东也需经由金管会同意,对银行而言,由其具实务经验经理人担任董事才可更精确掌握纯网银业务,谋求银行最大利益,此部分可参考2018年11月14日金管银控字第10702745625号公告申请设立纯网路银行问答集中公告事项问题二之答案:(二)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所认股份超过25%者,须提供纯网路银行必要财务支援之承诺书。其中单一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认股份超过25%者,应承诺除有其他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愿意承接股份并持股超过25%以外,将继续维持超过25%之持股比率,惟此规定并未见于纯网银之规定,也就是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第18条之1条文里,而公告之问答集里所规范之事项是否可认为系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第8条第1项第14款: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应提出之文件,或有讨论之空间。尽管透过承诺书来落实此项规范,但未来在继续提供必要财务支援时,是否会有参与投资之银行对此提出意见,仍有待后续观察。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图/记者纪佳妘摄)

金金分离政策系顾立雄主委于2017年12月25日于立法院提出,其表示将订出明确界线,并以法规明订,至于政府100%持有的公股银行、及泛公股银行,若都由财政部指派董事代表,即可不适用竞业禁止的规定,而后于2018年11月22日行政院会通过金管会提出《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而立法院于今年3月26日三读通过(4月17日公布)修正银行法第35条之2第1项,将原来规定:「银行负责人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修正为:「银行负责人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利益冲突之禁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其修正理由为: 「为要求负责人应恪守竞业禁止之基本尽职条件,在例外允许兼职之情形下,负责人应确保其本职及兼任职务之有效执行,不得破坏金融机构间之业务竞争关系,爰修正第一项,增订禁止有利益冲突情事之授权依据,并酌作文字修正。」让金金分离政策有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也让前述2018年10月12日发布修正之「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中有关增订禁止有利益冲突情事相关规定有了授权之依据。

而从该准则新增订之第3-3条规定:「银行董(理)事、监察人(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同时担任第三条之一第三项所列其他金融机构之董(理)事、监察人(监事),推定有利益冲突之情事。」则此时兆丰银行之董(理)事、监察人(监事)担任将来银行之董事,依此规定即推定有违反金金分离政策,所以顾主委才会希望兆丰银行调整派任纯网银之董事,并允许投资纯网银之本国银行,得指派「非业务部门经理人」,或由金控负责人、经理人出任投资之纯网银董事。此处重点即在于顾主委所提之第三点若推定有利益冲突,须说明无利益冲突始得兼任纯网银董监,惟从主管机关立场当然会希望如果推定有利益冲突之人尽量不要来担任纯网银董监,避免衍生其他争议。

从纯网银之规定,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第18条之1条文看不出有排除「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第3-3条之适用,换言之纯网银在法规未排除情形下,亦适用金金分离政策,至于在实务运作上,由于纯网银毕竟是新开放的业务,我们期待纯网银业者能与金管会建立更棒的互动讨论模式,或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让纯网银有更好的发展!我们从金管会最近一连串的政策可看出主管机关在避免利益冲突,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之用心。对于从善如流配合政策准备调整派任纯网银董事名单的兆丰银行,我们也给予高度肯定。未来随着纯网银的发展,相关规定都有赖于主管机关与业者再建构,让纯网银成为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一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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