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砥柱/【约定利率上限修法】借款仍须小心复利大魔王

▲约定利率原本的20%调降为16%,若仍需要办理借款,还是要小心复利。(图/视觉中国)

立法院近日三读修正通过《民法》关于约定利率的规定,从原本的年利率20%调降为16%,超过部分的约定为无效,更改了这个承继民国创立前的老旧条文。经新闻媒体报导后,也受到多数民众的好评。然而,在这个被疫情严重影响全球经济的时代,一般民众若有需要办理各种借款,仍须注意是否会遇到理财之神大力推崇的「复利」大魔王

首先,我们若有向银行发卡机构办理信用卡,虽然《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已明文要求银行等发卡机构,办理信用卡循环信用的计息方式不得以复利计息,能让我们避开复利大魔王,可是由于信用卡循环利息金额的计算方式,还涉及消费日、入帐日、结帐日、缴款截止日等4个我们无法以直觉来理解的日期设定,且还有可能在缴费未达最低应缴金额时,会需要额外负担一个「违约金」。

因此,若有需要仰赖信用卡为理财工具,建议仍应先行了解最坏的状况为何。现在多数正规经营的银行业者,皆有用网页范例说明如何计算循环利息。下次在面临人情压力遇到信用卡推销时,不妨先用手机上网浏览银行业者网页上所提供的循环利息计算范例,甚至请推销方协助了解,不失为一个增加自己抵抗力的好方法。

再者,若我们不是动用到信用卡的循环利息,而是以其他金融消费工具向民间放款方进行借贷,此时,由于《民法》第207条的规定,还是可能会遇到可怕的复利问题。《民法》第207条定为「I、利息不得滚入原本再生利息。但当事人书面约定,利息迟付逾一年后,经催告而不偿还时,债权人得将迟付之利息滚入原本者,依其约定。II、前项规定,如商业上另有习惯者,不适用之。」此条但书中所谓的利息滚入原本,就是得将利息滚入原本再生利息,也就是「复利」,且其神奇的理财功效,这次是站在放款人的这方。

举例来说,假设借了100万,并约定以《民法》修正后的年利息上限16%来复利计算,五年后还款:

第一年后的本利和计算公式为1,000,000乘以(1+16%),等于1,160,000;第二年后的本利和计算公式为1,160,000乘以(1+16%),等于1,345,600;第三年的本利和计算公式为1,345,600乘以(1+16%),等于1,560,896;第四年的本利和计算公式为1,560,896乘以(1+16%),约等于1,810,639;第五年的本利和计算公式为1,810,639乘以(1+16%),约等于2,100,341。

不难发现的是,以复利计算五年后的还款总金额,会超出原本借款100万的两倍之多,真的非常惊人。

诚然,我国司法实务中确实有一些未被《民法》明文规范,且能避免经济弱势方被复利制度过度剥削的见解,能在诉讼中适用,不过,由于很多金融相关的特别法是比《民法》更优先适用的,且还有更多金融商业习惯是随着科技进展在快速演进,身为一般民众绝对不能忘的,大概还是那句电视广告词「谨慎理财、信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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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砥柱,因对法制新闻有兴趣而进修并通过律师考试,从工程师转为执业律师,于电子公司的法务智权部门服务,也曾是公益性质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