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違反可罰2~100萬

春节假期劳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以依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之企业为例。图/高雄市劳工局提供

今年2月9日至12日、也就是除夕至大年初三,属于法定应放假日。高雄市劳工局表示,雇主应依法给假,如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如恰逢劳工原排定的例假或休息日时,为避免休假重叠致劳工权益减损,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1条规定,雇主应补给1日国定假日。

以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的连续假期为例,2月10日(初一)及2月11日(初二)恰逢周六、日的休息日与例假,所以调整于2月13日及2月14日补假2日,补假日性质为国定假日;劳雇双方也可约定于其他日期补假。

劳工局表示,若事业单位因应其行业营运的特性,并非依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时,雇主仍可与劳工个别约定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工作日实施放假,但必须确实注明放假的日期,让劳工可知悉自身国定假日的权益。

劳工局长周登春提醒,国定假日属于劳基法第37条规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使劳工于该日出勤,而没有依法加发工资,将涉违反劳基法第39条规定,该日如果遇到劳工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补假,则可能违反劳基法第37条规定,依法可分别裁罚2万元至100万元的罚锾。民众有相关出勤管理或工资给付等劳动条件的问题,可洽咨询服务专线07-8124613分机2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