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连假未经劳工同意随意挪假 雇主最高可被开罚100万

劳动部指出8周弹性工时必须经过工会同意或劳资双方开会同意过后才能调整出勤。(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下周即将迎接中秋连假,劳动部今(22)日指出,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中秋节为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如征得劳工同意于前开休假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前开休假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

劳动部表示,不少民间企业会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的情形,109年政府行政机关办公的日历表所列中秋连续假期,是以「一日换一日」的换班(假)概念调整出勤,以形成连假。以109年的中秋连假4天而言,是将9月26日的非上班日与10月2日的上班日对调。

另外,劳动部强调,为使各行各业均有比照公部门「一日换一日」的换班(假)的可能,劳动部已在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的行业为《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之行业。事业单位如欲参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得依《劳动基准法》第30条第3项规定实施「8周弹性工时」,于经「有工会者,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之程序后调整出勤。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倩提醒,8周弹性工时必须经过工会同意或劳资双方开会同意过后才能调整出勤,若是没有经过工会同意,或劳资会议同意即可开罚2-100万元。

谢倩倩也近一步举例,本次中秋连假薪资该怎么算,若假设劳工月薪为3万6000元来计算,以工作每日8小时来推算,时新为150元,10月1日性质为国定假日,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休假日出勤加倍发给工资。试算:150元×8小时=1,200元。

10月2日及3日(星期五、六),性质为休息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试算:150元×2小时×4/3+150元×6小时×5/3=1,900元。

10月4日(星期日),性质为例假,非有天灾事变突发事件,不得使劳工于例假出勤工作。

劳动部强调,包括「中秋节」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