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冤案」国赔金额提高 一天315元人民币

国赔新标出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315.94元(约新台币1431.27元)。(示意图视觉中国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国家赔偿金标准再次上调。大陆最高法、最高检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人民币(约新台币1431.27元),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31.2元(约新台币141.34元),从5月15日起执行。

现行国赔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大陆统计局5月14日公布数据,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8万2461元(约新台币37万3564.29元)。根据推算得知,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约新台币1431.27元)。

对于「日平均工资」的计算,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作出规定。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 104天)÷12月=21.75天。

国家赔偿金按照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的方式曾多次引发争议。大陆有网友甚至酸,「国家赔偿法」是「国家不赔法」。因为,现行的国赔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出于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国家赔偿法》没有采取「惩罚性原则」,而是采用了较低水平的赔偿原则。

吉林辽源市中院今年1月7日对吉林男子刘忠林进行460万元人民币(约新台币2083万元)国家赔偿,创下大陆国赔金额历史最高纪录

当时,刘忠林代理律师屈振红曾提出3倍标准的人身自由金赔偿。他认为,目前《国家赔偿法》按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来计算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刘忠林案为例,他在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因办案部门判决错误导致蒙冤,坐牢期间是每天24小时。如果按平均工资每天8小时计算,国赔理应按照3倍标准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分析,当前赔偿标准仍是一种「填补式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标准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相当于「填补」受害人的工资,更应该逐步做到的是「惩罚式赔偿」。毕竟受害人无辜受惩,是由于公检法部门存在过错导致,理应得到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