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条款」惹争议 何美玥忧掀经营权战火 吁补破网

大同经营权之争,近日进入短兵相接,公司法173条之1所谓「大同条款修正案,更引市场注目。据悉,政院版缺乏对持股过半股东可自行召开股东临时会「权限」的适当约束,恐掀企业经营权争夺战遍地烽火产官学纷建言周延配套,酝酿在立院党团协商紧急「补破网」,防范乱象横生。

大同经营权之争进入白热化,近日市场派以持股3%且逾一年要求大同董事会召开股临会,讨论现增等重大议案两派人马争持不下,公司法所谓「大同条款」动向,备受企业高度关切。

据悉,不仅商总理事长赖正镒公开表态反对此一条款,前经长总统府国策顾问何美玥、国内并购大师黄日灿法界人士,都认为政院版缺乏配套,一旦立法,恐天下大乱,纷向府院建议应研商补救之道,否则窒碍难行

何美玥指出,持股50%以上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临时会的权利,的确是市场公平游戏规则,但未约束如何召开,恐会掀起市场乱象。她说,50%股东随时存在,若没有人认定,随时召开股东临时会推翻公司派,改选新任董监事董事长双方可能因各持己见「闹双包」。

其次,持股过半股权多久可以召开一次股东临时会,政院版并未约束,一旦周周或月月召开,经营权势必动荡不安,企业无法稳定经营。何美玥认为,应规定有权召开临股会的股东,召开后半年内或一定期间不得再要求,或明订过半股东应请求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若拒不召开,政府有准驳的程序

何美玥说,若过半股东权利漫无限制,可能衍生关键少数游走在公司派与市场派之间,企业被少数绑架,经营权随时饱受威胁,公司经营阶层不稳,商业信用将受挑战,而公司借贷经营者责任也应厘清。她强调,过半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临时会应有合理约束,权利义务应明订清楚,否则形同把全台湾公司丢至战场,只丢一把刀,让董事会与股东自相残杀。

黄日灿也认为,大同条款设计站在公司派不好,站在市场派是合理的,但不能毫无约束,公司经营授权董事会,过半股东不能一天到晚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应设计更细腻,实务面才可行,例如明订那些重要议题不能等待,股权过半股东才有权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以利企业稳定经营。

有人一再拿陆资当大同条款的挡箭牌,反对增订有利市场派法条,但法界人士说,陆资来台投资,股权逾三成投审会就会把关,过半根本不可能,倒是像台积外资法人股权过半,未来外资若要抢经营权,并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