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侦查不公开将造成媒体寒蝉效应?

司改会议针对侦查不公开提案,恐将变相限缩媒体报导侦查中案件影响媒体和人民的言论自由。(图/视觉中国CFP)

过去民间司改会曾调查民众不信任司法的原因,「检警违反侦查不公开」一度夺冠,尤其今年3月发生的陈姓外拍小模命案,原先被认定共同策划犯案的梁姓女子,一面倒遭网路乡民批判,因有确切不在场证明,最后被撤销羁押释放,乡民瞬间不是撤文、就是转向,显见「侦查不公开」确是不容轻忽的问题。

检方警调司法警察机关犯罪侦查的利器,彼此关系如同针线般紧密。就国内实际状况来论,警调等司法警察机关办案,媒体随行跟在旁边拍摄,如果没有内部人员告知,媒体记者怎会第一时间就能掌握?还有许多犯罪案件,媒体相关报导内容详细,若非知悉侦查事项的办案人员告知,媒体又如何能巨细靡遗报导?

近来密集召开分组会议的司改国是会议,就有部分分组委员摆明冲着媒体,不断就「侦查不公开」议题提案,既要限制媒体记者不能进入检警调办公场所,更想要针对检警调,课以惩罚性赔偿、国赔责任,以及行政处分手段,借此约束检警调等侦办单位落实侦查不公开原则,变相达到限缩媒体报导侦查中案件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各界常提到的「侦查不公开」,正是源此于规定。但具体要件及限制范围,依同条第3项:「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可知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等事项,参与侦查程序之人,若因侦查程序得知的事项,都在禁止泄密的限制范围。

不过,所谓的侦查不公开,规范的是有犯罪侦查权责的检警调宪等广义的司法办案人员,媒体是以报导新闻天职,各种打听、刺探、搜集新闻素材的手段,正是善尽报导的职责。不论怎么看,媒体都不是侦查不公开限制对象,司改国是会议分组委员的提案见解,说好听是为维护侦查不公开,防止泄密,维护公平审判权利实则严重限制媒体的新闻报导权,影响新闻自由

值此当今讯息多元、新媒体蓬勃发展,媒体众多新闻报导的消息来源,已非过往主要依赖侦查机关,现在除了相关当事人脸书爆料公社、爆废公社、网路社群、PTT,甚至YouTube影音平台,都是提供讯息的管道。陈姓外拍小模命案,会被乡民认定共同策划犯案的梁姓女主嫌,正是媒体经由这些途径、取得报导讯息的鲜明案例,司改委员却还在抱残守缺,依循过往认知,认为媒体的报导,一定是检警调「泄密」,殊不知,时代已变,爆料者和「键盘柯南」的内幕讯息,已成重要资讯来源。

侦查不公开,对犯罪案件的侦办确实很重要,不会有人怀疑。在当前社会型态下,相关法令是否足以达到规范的目的,保障犯罪侦查不受干扰,这是可以深思和检讨的。万万不能以媒体报导犯罪新闻详细,就一竿子打翻,推论一定是检警调有人泄密,除了追究、法办泄漏侦查内容人员,还要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达到防杜媒体报导目的。

新闻媒体是以报导民众不知道、想知道的事为职责,政府本该因势利导,尽量满足媒体报导的需求,而非存有宁可错杀的心态,限制媒体资讯的取得,造成寒蝉效应,侵害源自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的新闻自由。

侦查不公开与新闻媒体报导冲突,产生争议已久,但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制定,可能会影响媒体和人民的言论自由,进一步损及民众知的权利,惟为了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名誉权,以及未来实施人民参与审判的公平审判权、避免舆论审判,确有必要从源头,更严格规范侦查机关恪守侦查不公开原则,但须在与新闻自由间,划下一条适当的界线,围堵媒体就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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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文字工作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