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仁安乐死事件 法界认为安乐死在台湾需缓进

傅达仁安乐死事件,再度引起法界谈论安乐死在台湾法律地位。(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知名体育人傅达仁安乐死后,安乐死的议题又引起重视。有检察官今天发表文章指出,目前安乐死在台湾仍是违法,有加工自杀罪的问题。但在某些医疗状态下,确实有特殊医疗法律赋予安乐死合法性。检察官认为,安乐死在台湾仍需缓进,且须获得社会共识,才能立法。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刘哲嘉22日发表文章,谈安乐死在台湾的状况。但他先举出著名的改编电影──「死亡医生(You don't know Jack)」,剧中深刻描绘医生Jack Kevorkian为无药可救且生活又充满痛苦的重症病人进行安乐死的故事。Jack Kevorkian 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帮助了至少130名重症病人进行安乐死,甚至为了宣扬末期病患拥有「死的权利」,使法院承认安乐死为美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在为第130名病患实行安乐死的过程中,一改过往由病患自行决定是否按下死亡机器按钮方式,而亲自将毒液注射到病患静脉致病患死亡,并将过程之摄录影片交给电视节目《六十分钟》播放。

最终Jack Kevorkian涉及二级谋杀罪遭检察官起诉,经密西根州法院判处10至25年有期徒刑确定,其终身所宣扬「安乐死」为美国宪法所保障基本人权的理念,至其离世时止,仍未被其所身处密西根州州法所承认。而美国目前亦仅有少数州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绝大多数州仍将安乐死的行为视为非法的行为,乃因安乐死的合法性牵涉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等层面,该议题犹如死刑、堕胎一般,难以获得社会一致的共识。

对比我国的状况,刘哲嘉指出,犹如美国多数州法一般,我国仍将帮助或执行安乐死的行为,视为非法行为。刑法第275条即规定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构成加工自杀罪,而不得主张合法。但我国立法对于「末期病人」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之规定赋予医护人员不予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的权利;另外在《病人自主权利法》(目前尚未施行,预计2019年1月间施行)中更将病人及医疗范围加以扩充,赋予医生对于「末期病人」、「处于不可逆转之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情形」等病患,为「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流体喂养之全部或一部」,肯认医护人员不积极为无效医疗行为的合法性;相较于积极使病患死亡的安乐死制度毋宁较为缓进,且容易获得社会共识的立法。

最后刘哲嘉认为,安乐死制度是否能如Jack Kevorkian终身所秉持的理念──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恐犹如美国州法的现状,无法达成一致性的共识,只能在「生命权」与「自主权」之间寻得最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