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穿千古历史的利率争论

新华社

最近我台大经济系的同仁出版《致富的特权》一书,引起社会对央行政策的热议。其实经济学是很年轻的科学,社会科学里也没有绝对的对错。货币政策的相关问题,例如利息的高低与如何收取的讨论,贯穿历史千年,大家所争论的主题并不新鲜。古代的一些看法仍然充满着智慧,只是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能食古不化。以下我特别就两个利率的问题,探寻历史轨迹的方向。

首先,历史上,许多朝代是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借贷利率,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例如:汉律规定,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叫「取息过律」,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还要受罚。

大明律》及《大清律例》中的「违禁取利」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3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所谓月利3分即30%,一本一利即100%。可知当时规定的利息上限大致为月息30%和100%最高限额,利息不能超过本金

随着经济发展及金融机构的普及,利率已经大降。但利率在现今我国的法律也是有上限的。《民法》第205条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这是1929年就订下的。今年1月20日才修正为16%。而信用卡、现金卡的循环信用利率另依照《银行法》第47条之1第2项,年利率不得超过15%。但是现今的法律没有明订一本一利,乍看之下好像是退步了。可是现在有「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这是金管会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平合理、专业处理金融消费争议的机构。利息要超过本金的诉讼基本上都会被挡下。

其次,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Bohm-Bawerk)说过发人深省的一段话:「利率是一个国家文化水平的反映:一个民族的智力和道德力量越强大,其利率水平越低下」。他的观察是「当时更先进的国家,利率有更低的现象」。17、18世纪荷兰的长期利率总体上低于英国,而19世纪则是英国低于荷兰。这显示两国相对经济地位和对欧洲金融主导权时代变化。其实19世纪英国利率也低于法、德、义、比等国,反映出那时「日不落帝国」的伟大。

1884年庞巴维克出版《利息理论的历史与批判》,提出了独创性的「时差利息论」,指出现在的物品比未来的物品更有价值,是放弃现在价值高的物品换取未来价值低的物品,就必须给予利息补偿。借此理论,他也批评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忽略了生产过程中的时间因素。然而庞巴维克的观察有时代的局限性,他那时还没有强有力的央行,没看到低利率副作用及金融抑制的问题,也大概没想过流动性陷阱的悲哀,不知道合适的利率是经济繁荣的体现,利率太低反而是衰退的表现。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低利率的副作用除了不利储蓄,对基金会、退休人士、无力贷款穷人都极其不利。对贷款者、企业融资则相对有利,因为融资成本降低,贷款取得更相对地容易,也衍生出借钱来炒作,获利钵盆满盈,加大贫富不均。银行借贷业务利差变薄后,很可能错配资金,为高风险、获利能力很差的「僵尸企业」提供「长青贷款」。各行各业都加大财务杠杆率的使用,酿成金融社会的不稳定。

全球高龄化的趋势下,世界劳动人口成长率、安全资产收益率、总要素生产力在过去20年中均处于下行趋势,直接引导了全球利率下行。利率的低落已经反映全球经济不复1990年代前兴旺的表现。甚者,2008年金融海啸及2020年的新冠肺炎,世界三大央行降息救市,量化宽松(QE)的非传统货币政策让基础利率走到几乎零的窘境。这些都让今日货币政策的讨论变得更加复杂且困难。

中信金融管理学院讲座教授、国立台湾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