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怡碧、黄嵩立/身心障碍者在监:服刑更辛苦、教化更难得

监狱除了注意物理环境的无障碍,也要注意资讯的无障碍,更要因应个别受刑人身心状况调整。(图/视觉中国)

立法院于12月17日三读通过《监狱行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让受刑人的权利有了更多保障。修法重点之一,是改善身心障碍者在监狱的处境

「身心障碍者」和「监狱」这两个名词,似乎很难联想在一起;一般人的印象大半来自少数几起精神障碍者犯了重大刑案时的耸动报导,但身心障碍者的类型复杂,包括肢体感官智力、精神等主要障别,他们在监狱中的真实情景如何,一般人恐怕难以想像

台湾目前受刑人总数六万多人,其中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约三千人,以精神与心智功能障碍者最多,肢体障碍者其次(据矫正署107年资料)。但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身心障碍者都领有证明。根据美国司法部调查报告,受刑人当中有高达30%〜40%有某些程度的障碍,其中最常见的是认知障碍,包括精神障碍、智力障碍、学习障碍、注意力欠缺过动障碍、自闭症、失智症等。

除了身心障碍者外,随着社会高龄化,受刑人当中也愈来愈多自我照顾逐渐衰退的高龄者。虽然「衰老、身心障碍,不能自理生活」是监狱可以拒绝收监的原因之一,但自理生活是一个相对标准,决定权则在检察官

犯法之后被监禁,对受刑人来说,其消极目是为了施予惩罚,使其悔过向上;积极目的是为了辅导受刑人,让他在刑期结束之后能够复归社会,重启生活契机。从这两个角度来看,身心障碍者目前都遭受到不公平待遇

先从惩罚的面向来看,徒刑又称「自由刑」,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刑罚手段,在这段时间不应该施以额外的身心痛苦。由于我国监狱内空间狭小而且房舍老旧,其中几乎没有无障碍设施,囿于经费和人力,并没有办法特别照顾身心障碍者。

举例来说,肢体障碍者在狱中如何有尊严地洗澡、上厕所,就已经是很大的挑战;遇到不能自动冲水蹲式马桶,更是强人所难。而对于精神障碍者来说,由于监狱的管理和医护人力并不足,精神障碍者因环境刺激或治疗情况不理想,有时行为失控运气好则受到医护关怀,运气不好则被管理人员认定为「斗殴打架、扰乱秩序」而接受额外惩罚。

此外,对视力听力损伤、阅读困难或理解困难者而言,监狱里的种种规定、申请流程、公告、通知事项和申诉管道等,是否能确保他们能够充分理解,也有其难度。也有听障者入监服刑,家人探监时进行笔谈却被制止,或者视障者要带手杖入监却被拒绝等等。监狱不但应该注意物理环境的无障碍,也要注意资讯的无障碍,更需要因应个别受刑人的身心状况而给予调整,否则身心障碍者在受刑期间因为监禁而承受的不便和痛苦,也较其他人高,是不公平的。

就复归社会的功能而言,我们希望受刑人在监禁期间能够接受心理辅导及适当的职业技能训练。根据监察院对矫正机关的调查报告,近三年,毒品、酒驾、性侵、家暴及少年收容人数计四万多人,每位心理师和社工服务的人数约为千人之多。这种服务人数比,已经是天文数字;对认知障碍者而言,更难期待他们从这样的服务中受益。

同一报告也引述监所管理员说法,一个教诲师通常要辅导五百至六百位受刑人,大部分的时间还要处理提报假释、办理恳亲等行政业务,「真正做辅导的时间很有限,尤其收容人若是精神疾患,他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不会想自找麻烦。」

就业辅导方面,矫正署迟至107年底,才取消把精神疾病者排除在职业训练之外的规定;而目前各监狱并没有特别针对身心障碍者设计的训练课程,使其依然不得其门而入。从这些资料可知,目前受刑人仅能受到极少的辅导和训练,而身心障碍者能得到的协助甚至更少。矫正机关在协助受刑人复归社会这方面,仍待大幅加强。

此次大幅修订《监狱行刑法》,尤其更参考了《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希望障碍者受刑人能得到公平待遇。然而,法虽修了,受刑人处境能否改善仍有待资源和人力的投入。人的行为模式并非天生,有更多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我们要理解,受刑人当中有许多是需要特别辅导、协助、复健的人,社会应当把握时机,在其受刑期间给予充分协助,才能期待他们以后继续当我们的好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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