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炒股案易服社劳爆警作假 声押2人裁定羁押禁见
▲台南地检署侦办翁姓男子涉嫌执行社会劳务不实,将翁男及退休杨姓所长声押,台南地院裁定羁押禁见禁止通信。(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翁姓男子2002年涉炒作佳和集团股票等案,高院以违反证交法及商业会计法等罪,判处合并执行1年定谳,可易服劳务,惟翁被控未实际在台南市麻豆分局官田所从事社会劳务,台南地检署1日传唤16人到案说明,讯后认为翁男与现已退休杨姓副所长同谋涉嫌不实记载,将2人声押,台南地院2日晚上裁定羁押禁见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林福来指出,有关被告翁姓男子及被告台南市杨姓退休员警涉嫌共犯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案件,经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声请羁押及禁见,台南地院强制处分庭值班法官审理后,裁定羁押被告2人并禁止接见、通信。
裁定资料指出,被告经讯问后,法官依据检察官侦办提出之证据资料,认为被告人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3条之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被告2人有灭证、串供之虞,被告2人就相关案情,避重就轻,且与其他事证不符,又本件其余涉嫌人员不少,案情全貌尚待检警厘清,被告有影响证人或共犯之可能,故有事实足认为被告2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法官认为若命被告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确保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之顺利进行,非予羁押,国家追诉及刑罚权即有难以实现之危险,再参酌被告所涉公务员伪造文书罪嫌,危害刑罚执行之威信,破坏社会秩序,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及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认有羁押之必要,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之谕知。
台南地检署指出,台湾高等检察署发交南检侦办翁姓男子不实执行社会劳动案,翁男于2002年间因涉及共同炒作佳和公司股票及填制不实会计凭证,遭台湾高等法院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确定,经台北地检署嘱托南检执行,并经南检准予易服社会劳动,于2002年9月执行完毕。
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日前重新检视该案卷宗时,发现翁男竟于短短2002年1月至9月间,即将合计2196小时之社会劳动执行完毕,疑似涉有执行不实之情形,经核对相关资料后,认其应有未依规定前往社会劳动机构,即原台南县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驻所执行,该分驻所督导人员却将之记载为按时执行,乃将全案发交台南地检署侦办,南检分由检察官郭书鸣负责主办。
台高检于3月31指派11位台高检检察事务官南下协助,台南地检署则由检察长亲自领军,率领2位主任检察官及6位检察官协同检察官郭书鸣指挥南下协助之11位检察事务官、南检19位检察事务官与行政科室同仁侦办此案,并请内政部警政署政风室协助函调相关资料。
本案于4月1日凌晨4时许由南检检察长亲自主持勤前教育,清晨5时50分,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及30位检察事务官即于各指定处所进行同步传讯,总计传讯被告16人,证人1人,函调处所6处。传讯对象除翁男外,尚有8名现职员警、5名退休员警、翁男之秘书以及南检已离职及现职之观护佐理员等人。
受传讯之被告到达南检后,马上由检察事务官进行初询,而后由检察官进行复讯,本案经讯问后,认翁男涉嫌与该分驻所已退休之前杨姓副所长同谋,明知某些执行时段,翁男并未实际进行社会劳动,却在相关督导与签到表册上不实记载为按时执行,使翁男得以提前将应执行之时数执行完毕,所犯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重大,且有串证及灭证之虞,翁及杨2人均谕知声请羁押禁见。另时任该分驻所之徐姓员警、张姓前员警(已退休)、曾姓员警、骆姓员警各裁定具保10万元,南检已离职之林姓观护佐理员具保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