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检适用性应检讨 辛炳隆:「事后重罚」较理想

责任制工作,较难界定上下班时间。(图/记者林冠瑜摄)

记者林信男台北报导

政府希望借由劳动检查杜绝超时工作、过劳情形;不过企业界认为,现行劳检法规太僵化,不适用于责任制工作,为雇主带来许多困扰。对此,长期关注劳工政策的台大国发所副教授辛炳隆说,劳检确实有检讨空间建议改采「员工检举,事后重罚方式,会比理想

就现行劳检标准而言,若员工下班后继续留在公司达一定时间,就会被认定为加班,雇主须支付加班费。但许多企业主反应,员工下班后留在公司,不见得是在工作,有人阅读、进修,有人习惯交通尖峰时间过了,才离开公司,将这类情形认定为加班,要求雇主付加班费,并不合理

辛炳隆指出,当初政府会祭出劳检,就是发现许多公司有超时加班情形,但劳检对加班的认定标准,确实造成雇主困扰。

对于轮班制工作来说,加班认定较容易,但责任制工作,很难界定上下班时间。辛炳隆解释,现行《劳动基准法》的前身是《工厂法》,无法顾及不同产业特质,「适用性有些问题」。

企业界忧心,劳检政策使企业经营绑手绑脚,恐影响产业竞争力。辛炳隆认为,劳检不至于拖累产业竞争力,但的确有检讨空间,或许可参考日本经验,建立业别差异,进行法规内容调整

辛炳隆也建议,劳检法令可稍微宽松些,并搭配「员工检举,事后重罚」措施,不仅可吓阻逼迫员工超时工作、不发加班费的劣质企业,也能减少对守法企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