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金炒股2】最重可判10年 劳金局官员应列「高风险名单」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针对劳基炒股案公务员涉贪的法律责任,昨(29)日在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前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黄炫律师指出,《投信投顾法》第105-1条是目前适用上「最没疑虑、刑度够重」的法条。另方面,他也建议法务部,应将劳金官员列为《洗钱防制法》的「高风险稽核名单」,当劳金局官员的配偶或相关人士帐户出现不明金额时,能早点发现问题,预防弊案的发生。

游迺文触犯「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

劳金炒股案涉案人员,如雪球越滚越大。除前劳动基金运用局国内投资组组长游迺文涉贪外,相关投信业者宝佳集团亦卷入其中。

黄炫中律师指出,游迺文是《刑法》上的公务员,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现在发现游迺文有来路不明的资金,至少会有「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责任。

若能证明金钱来源」跟「违背职务行为」间有「对价关系」,构成贿络,就游迺文就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收贿罪」。

投信业者最重关十年

在投信业者部分,黄炫中律师指出,《证券交易法》的特别背信罪,在本案适用上「有点卡卡的」。因为当投信公司不是公开发行公司,就不能适用《证交法》的「特别背信罪」。且《证交法》特别背信罪必须使公司受有五百万以上的损害,「而投信公司代操劳动基金股票,投信公司本身有受到损害吗?其实是劳动基金受到损害。」

黄炫中指出,过去劳动基金曾爆发「盈正案」,被告谢青良最后只判两年徒刑,当时社会舆论质疑,「这案子影响这么大,却只判两年?」

因此《投信投顾法》在2018年增订105-1条,只要是(1)投信业者或投顾业者、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受雇人(2)若客观有违背职务行为(3)致基金受有损害,就该当本罪,最重处10年以下徒刑,得并科2亿以下罚金

宝佳与投信「对敲」拉高股价 律师:触「操纵市场罪」

在宝佳部分,黄炫中律师认为,宝佳操纵股价和市场,恐触犯《证交法》155条的「操纵市场罪」。

黄炫中解释,若宝佳跟投信业者约好,用高于开盘价的价格,去买宝佳倒出来的股票,可能构成「相对委托」,用「对敲」的方式将股价拉高。股价拉高后,宝佳一方面赚到差价,另一方面散户入场后,股票脱手会更容易。若宝佳在投信介入前,用「连续高价」的方式操纵股价,就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在远百案,若为了制造交易热络假象,宝佳用左手卖给右手的方式处理,将构成「相对成交」,触犯《证交法》155条「操纵市场罪」。

劳金局官员应列洗钱防制「高风险稽核名单」

面对劳动基金八年四弊案的窘境,黄炫中律师指出,所有的弊案必定涉及人与钱,「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劳金局、金管会和法务部,在制度上都有改善空间。

对于劳金局,黄炫中建议,所属人员应加强并落实内部稽控。

对于金管会,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帐户,都需要查核,避免金管会用人头帐户操作股票

最后,黄炫中呼吁法务部,应把劳金局官员列为《洗钱防制法》的「高风险稽核名单」,只要他们的配偶或相关人士的帐户出现不明金额,就能及早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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