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化解健身房消费纠纷 练身体也要懂法律

▲购买健身契约时,可以月缴方式购买促销方案,并可搭配信用卡分期扣款支付,比现金给付更有保障。(图/CFP)

近年来,台湾健身风气盛行,除了各地方政府运动中心外,民间各式独立或连锁健身房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业者为了确保收益的相对稳定,通常会推出包月包年的促销方案,以优惠折扣吸引消费者签订长期契约。然而,业者如事后经营不善,中途倒闭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消费者不仅得不偿失,在分期支付费用情形下,可能还要面对后续缴款的压力。以下分享消费者遭遇类似情形时,可采取的处理方法,以作为争取或预防权益受损的参考。

首先,利用信用卡扣款的消费者,可向该业者邮寄存证信函催告要求提供服务,并在当期缴款截止日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争议款方式拒绝继续付费。在业者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形,属于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消费者只要提供足够证明之相关事证(例如契约书,如会员卡、简讯、LINE留言、电子邮件等均可),均可向银行主张该笔消费为争议款,而提出暂停付款之要求。

此外,消费者申请争议款后,核定争议款金额前,发卡银行惯例上会暂时停收后续分期款项,因此倘有消费者申诉发卡银行仍持续收款,应属异常行为,消费者可以发卡银行为相对人,向市府提出消费争议申诉,市府将协助消费者争取权益。

其次,如果是利用资融公司借贷付费之方式,实务上常见有二种情形,一为消费者直接向资融公司借款,再将借款付给业者,此种债权关系存在于消费者与资融公司之间,等同消费者给付现金给业者;另一种较为常见,为业者将其对消费者的债权转让给资融公司,消费者每期收到的缴款单虽均来自资融公司,但若业者事后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依《民法》第264条第1项前段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法第299条第1项规定,向资融公司主张拒绝给付后续未提供服务之贷款费用。

至于使用现金缴纳之消费者,则得依《民法》债务不履行之规定终止契约,并请求业者按比例返还未提供服务之金钱。受害消费者众多时,并得依《消保法》第49条、50条之规定,由民间优良消保团体办理提起团体诉讼。但对于因经营不善而关门大吉之业者,事后所为之民事求偿,成效毕竟有限。因此,提醒民众购买相关健身契约时,建议以月缴方式购买方案,并可搭配信用卡分期扣款支付,比现金给付更有保障。(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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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长,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