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禁莱猪自治条例无效 欠缺民主正当性

▲遭行政宣告无效的《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第6条之1,猪肉及其相关产制品不得检出瘦肉精,可见《地方制度法》立法偏差执政者的老大心态。(图/记者李毓康摄)

地方自治在台湾已实施数十年,是奠基台湾民主化的重要基础,司法大法官并多次明示地方自治具有宪法制度性保障之地位,国家机关应予尊重。而所谓自治条例,就是地方立法机关就自治事项,以立法三读通过之形式,制定法律规范地方之人民事务,再交由地方行政机关执行。因此,一部自治条例的背后,是代表地方民意的需求及声音。

然而,遗憾的是,《地方制度法》先天立法偏差,权力倾向中央,加上后天中央执政者的老大心态,形成「有事钟无艳,无事夏迎春」,地方自治沦为空谈。

本次遭行政院宣告无效的《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第6条之1,猪肉及其相关产制品不得检出瘦肉精,就是最好的例子。该条规定是经台中市议会于106年间三读通过,并订有「违反者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之罚则,因自治条例设有罚则,故市府遂依《地方制度法》第26条函报行政院核定,经行政院于106年9月19日函告准予核定在案。中央的核定代表二个意义:一是中央肯定食品安全管理为地方自治事项,可由地方立法规范;二为台中市制定之自治条例并未抵触中央法律,故中央准予核定。

然而,时至今日,同为蔡英文总统执政下的中央政府,却昨是今非,中央自己开放莱猪进口还不够,还执意要各市政府不能禁止莱猪,一句「国内食安标准应一致、对外经贸政策应一致」,就一脚把地方自治踢开,直接宣告自治条例违宪且抵触中央法规。

但这种作法实在经不起检验,孰不知行政院农委会已公告瘦肉精为禁止国内制造、调剂药品教育部已宣示学校营业午餐应一律采用不含瘦肉精之国内猪肉,如果中央其他部会对于禁止莱猪都可以有不同的因地制宜考量,为什么地方不行?既然农委会可以不让台湾猪食用,教育部可以不让学生吃,为什么县市政府不能不让市民吃!更何况,自治条例是地方民意的具体展现,中央以一纸行政命令就要否决具有多数民意基础的决定,欠缺民主正当性

《地方制度法》及大法官释字527号解释虽赋予地方议会于自治条例被宣告无效时得提起释宪救济管道,但自治条例一经中央宣告无效即失其效力,而提出释宪旷日废时,等到大法官解释出炉,人民早就不知道已经吞下多少瘦肉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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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长,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