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多法/设管制红线 叶志良:需有理论和实证基础
▲「媒多法」设立管制红线,学者叶志良:需有理论和实证基础。(图/记者林睿康摄)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日前提出的「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目前还在60天公告阶段,正在搜集外界意见。元智大学资讯传播系助理教授叶志良今天(8日)出席台湾通讯学会举办的座谈会表示,美国虽然对媒体集中化管制有其规范,但是FCC从1996年开始,管制强度已大幅降低,因为政府管制措施需有坚持理论和实证基础,以免落入侵害言论和新闻自由的违宪风险。
NCC公布的「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设立明确的整合管制红线,包括「禁止无线电视事业间相互整合」、「市占率达三分之一以上卫星广电事业不得整合」、「市占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有线广电事业不得整合」、「新闻、财经频道不得超过5个」、「有线电视系统业者订户数达总订户数20%以上不得跨媒体整合」、以及「同一事业或关系人持有多数媒体事业,不得整合有线电视系统、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无线电视、全国性广播、新闻及财经频道、全国性日报和频道代理商超过三项」。
不过NCC仍然保留「公共利益」的「黄线」审查原则,也就是可综合判断该媒体交易案是否对公共利益的增减或减损,做为准驳决定。
元智大学资讯传播系助理教授叶志良8日出席台湾通讯学会举办的座谈会表示,美国政府基于分散多元和促进竞争考量,FCC曾公布许多媒体所有权限制规则,包括规范地方广播、地方电视和全国电视的「多重所有权规则」,以及规范报纸、有线电视、广播与电视间跨媒整合的「跨媒体所有权规则」。不过FCC在1996年取消无线广播电视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限制,同时解除有线电视和电信公司间跨媒体所有权限制,但是每四年会检讨规则的妥适性。
叶志良说,FCC在2007年审查媒体并购案时,也尝试以弹性动态的管制标准,取代过去硬性的管制门槛做法,也就是不在建立一个绝对性抽象标准,而改以建立多个指标参数,像是个案审议时评估媒体结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便利和必要性,以确保媒体环境的多元化、在地化和市场竞争。
叶志良认为,政府管制措施需有坚持理论和实证基础,特别对内容有直接关连的传媒本身更需审慎处理,以免落入侵害言论和新闻自由的违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