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政院版矿业法4大皆空 环团:假改革、真护航

公民团体多次抗议亚泥展限案,行政院7日拍板通过《矿业法》修正草案。(图/记者季相儒摄,下同) 记者叶佳华台北报导

行政院院会7日拍板通过「矿业法修正草案」,未来采矿须落实原基法第21条的规定。对此,环保团体认为,看似回应民间诉求,但细看政院版的矿业法「4大皆空」,加上原基法第21条仅适用修法通过的新展限申请案,意思是,刚获展限20年的亚泥案,也不须取得部落同意,环团痛批根本是护航业者

有关行政院矿业法修正重点,明订新旧矿区开采须通过环评,矿业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最近5年内年平均生产量5万公吨以上的大型矿场,必须在修法通过后3年内补做环评;在此标准以下的小型矿场,则必须在5年内办理环境影响调查

行政官员指出,环评期间可继续采矿,但应依法办理相关安全措施,若业者没在期限内补办环评,或经环评审核不应开发者,将废止矿业用地。

另外,为落实原住民权益,新增矿业用地及既有矿业用地申请展限时,都要落实原住民基本法第21条,符合「应咨商并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的规定。

对此,环保团体发出声明痛批,政院版的矿业法根本是「4大皆空」,比起矿务局8月所预告的版本更加倒退。环团指出,第一空,关键条文排除目前「申请展限中」的50个矿场,未见溯及既往条款,轻巧避开新版矿业法管制

第二空,补办环评的矿场被认定不应开发,也不一定会被废止矿业用地。地球公民基金会花东办公室专员黄靖庭指出,矿业用地核定前,仅面积超过2公顷、生产量超过5万公吨的大矿场才须补办环评,漏掉位于敏感区位的小矿场, 且环评尚未通过期间业者仍可继续开采,可以一边补做环评,一遍继续挖,直呼「相当离谱」!

第三空,原基法第21条仅适用修法通过的新展限申请案,指着是,过去争议矿场以及修法前申请中的矿场皆不适用。黄靖庭说,意味着今(2017)年3月才通过展限20年的亚泥案,就算法院撤销亚泥矿业权展限,只要回到申请程序中,亚泥依照政院版条文仍不须取得部落同意,也照样可开发。

另外,政院版草案也删除不合理条款,包括删除有争议私有土地业者可提出租金先行使用的第31条规定(即外界俗称的「霸王条款」),以及跟业者申请展限遭驳回可向政府要求补偿补的第47条。

环团认为,第四空,霸王条款看似修正了,但仍开了像是「因应国家紧急危难或其他影响重大公益情事」这种定义不明确,且让主管机关单方面拥有过多裁量权,等同开后门财团

环团再次重申三大诉求,包括「撤销亚泥违法展限」、「矿权展限必须要重办矿业用地核定,适用当下国家法规进行审查」以及「环评法、原基法应溯及既往并完整落实,若未落实,应废止矿业权或矿业用地」。▼亚泥新城山矿场。(图/翻摄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