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房东明知他人卖淫仍将店面出租!这下一起被抓了!

肖某化名)、单某(化名)夫妇自2019年9月起以每月1000元/间的价格承租原告卢某(化名)所属店面,用于从事卖淫活动和居住。

同年10月份,卢某在得知肖某、单某租用店面用于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后,还继续出租给俩人

租赁期间,原告卢某共收取7000元房租

2020年6月,被告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原告卢某(化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向被告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原告认为其出租房屋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绝非容留卖淫的实行行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租店面虽属民事行为,且一开始并不知承租人会将店面用来从事卖淫活动,但原告作为店面所有人出租人,对店面承租人有监督其按双方约定使用店面的权利义务,有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的义务。且原告对店面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负有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定义务,

其在明知单某(化名)利用店面从事卖淫活动后,没有履行报告义务,也没有终止租赁行为,而是放任继续将房子出租给单某继续从事卖淫行为,属容留他人卖淫,具有社会危害性

同时,查明被告某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传唤、询问、收集证据、告知原告及家属、通知、审查、作出决定、送交执行等,上述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被告某市政府按照复议程序履行复议职责,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告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花花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