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DNR又发生意外救不救?关键在这件事

图/Shutterstock 文/张静慧

火场伤患送到急诊已奄奄一息,即使他签过DNR,但急诊医师此时可能只有一个选择。

「签了DNR,将来发生意外,医生会不会不救我?」尽管截至今年7月,已有55万多人签署DNR(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但许多民众心中仍有疑虑。

台北医院护理之家8月中发生大火,这件不幸正好可以用来解除民众的疑惑。

台湾安宁照顾协会常务理事马偕纪念医院新竹分院癌症中心主任邱世哲说,先举另一个例子来看,如果一位已签署DNR的民众(或病人)发生车祸等意外,被送到急诊室,急诊医师是否可以不施行急救措施?「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得看病人当下的状况而定。」

「台北医院护理之家发生大火是类似的概念,」他指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7条提到: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2、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

其中首要条件就是应由两位医师诊断为末期病人,所以仅依病人已签署DNR来决定是否要救,决策的判断条件是不足的。

但是,发生火警单位是护理之家,住民多为老、衰、病的病人,可能也有部分已签署DNR,「在这种情况被救出时如果已呈病危状态,是很有可能符合末期病人的条件,此时不急救就符合《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规范了,」邱世哲指出。

不过,火场一片混乱,这些病人送到急诊时已是生命危急,急诊医师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生命末期,并不容易。「通常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救再说,」一位急诊医师直言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急诊部主任陈维恭说,病人如果已签DNR且送来时状况已相当不好,理论上不需要再急救,「但医护人员因面临的状况特殊,可能担心将来有纠纷,所以通常还是会急救。这件事反应出,医疗纠纷让医护人员不敢遵照病人意愿。如果回归到病人签DNR的目的是尊严过世,那么任何原因都不应该危害初衷。」

「医疗过度与医疗不足,同样不妥当,」高雄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家庭医学科老年医学主治医师陈炳仁说,如果当下难以判断治疗效果,可考虑采取「限时治疗尝试(time-limited trial)」的方式,先让病人接受急救及维生治疗几天,如果没有改善就撤除维生设备,接受自然死亡。「这样没有让病人多受苦,家属也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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