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江苏建案认亏1.1亿人民币 大同市场派:揭露资讯不明

▲大同公司芙蓉大楼。(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记者姚惠茹台北报导

大同(2371)全资子公司尚志资产,101年斥资人民币2.15亿元取得江苏土地,最后建案无疾而终,认亏人民币1.1亿元收场,大同市场派呼吁独立董事应为股东严格把关,不能因为是全资子公司就不闻不问。

尚志资产在101年公告透过境外层层投资方式,斥资人民币2.15亿元,取得江苏宿迁10.5万平方米土地,原计划陆资企业合作开发推案《大同首府》,却因与施工厂商发生纠纷,互提诉讼,106年全案无疾而终,尚志资产以人民币1.31亿元将该物业股权全数转让给「江苏飞驰置业有限公司」,认亏人民币1.1亿元收场,股东呼吁大同公司独立董事应为股东严格把关,不能因为是全资子公司就不闻不问。

大同市场派表示,大同公司在100年12月代子公司公告,以不超过美金4000万元投资成立尚志资产江苏公司,经营不动产开发业务,101年2月23公告透过「San-Chih Asset International (香港)控股公司」 以2.15亿人民币取得江苏省宿迁市10.5万平方米土地,但是大同公司对这项土地取得的目的、计划,是否经过独立公正机构鉴价及后续进度各项资讯,均隐晦不明。

甚至大同公司102年第2季合并报表期后事项才揭露,「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的大陆土地开发案,因施工厂商针对工程进度工项及营建工程款人民币6000万元有不同意见,致目前工程进度较为缓慢,施工厂商已对「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另外,大同103年第4季合并报表揭露,「宿迁志伟置业」的大陆土地开发案,因与施工厂商针对工程进度、工项及营建工程款人民币6000万元有不同意见,互提诉讼,在104年1月9日当庭达成调解。

之后,大同105年第1季合并报表揭露,「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的大陆土地开发案,日前因施工问题与施工厂商互提诉讼,双方已于104年1月9日达成调解,后续因执行履约义务时仍有产生履约纠纷,施工厂商向法院申请执行付款义务,法院在105年3月要求「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付款义务,并指示相关资产于履行义务前不得异动,期间仍由「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保管。

结果大同106年9月19日公告拟处分「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净值2.42亿元人民币,实际投资额2.52亿元人民币,预计处分损失1.28亿人民币。 同年12月21日大同又补行公告处分宿迁志伟公司100%股权予江苏飞驰置业有限公司,处分金额1.3164亿人民币,处分损失约1.1亿人民币,虽然已提足资产减损损失,但是两项公告对于决策单位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召开日期,不是以「不适用」搪塞,不然就干脆空白隐匿不揭露,第一次公告甚至连交易金额都不揭露。

大同股东表示,大同公司从101年2月公告取得江苏宿迁土地10.5万平方米,到106年9月及12月两次公告处分宿迁志伟公司100%股权给「江苏飞驰置业有限公」,股东只感觉糊里糊涂的亏损1.1亿人民币,然后大同自己的建案《大同首府》,就平白亏钱转售陆资企业变成陆资建案《新城首府》。

大同股东认为,大同公司对原始取得土地的开发计划,以及后来演变的诉讼纠纷,大陆法院调解及赔偿的条件内容,到最后全部处分的程序,是否有独立公正的专业机构鉴价均隐晦不明,股东除了吁请主管机关应该严格要求公司资讯应依法充分揭露外,也希望大同的独立董事能本职责,为股东好好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