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少谈民主防卫 多谈自由保障

中国时报社论

香港国安法》生效,对陆美关系两岸关系台港关系都造成重大冲击民进党政府美国同调声援香港,但口惠多于实质。《香港国安法》像是一面照妖镜,照映民进党只会从香港谋求政治利益,也照见蔡政府一再以防御性民主的理由,修订「国安五法」犹有不足,还制订《反渗透法》,其严厉与粗糙有过之而无不及,又有什么资格讥评中共?

蔡政府去年强推国安五法修正,后来还「加辣」推出《反渗透法》,论立法技术的精致性与犯罪行为定义明确性,《香港国安法》显较优质,犯罪构成要件也比台湾版国安五法与《反渗透法》精致细腻。其中最可议的是,《反渗透法》将选举站台、为候选人宣传及推动公民投票政治权利全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几乎将全大陆的大学与重要智库机构纳入渗透来源范围,对于两岸交流造成的寒蝉效应与负面冲击极大。

打着民主旗帜反民主

这就是民进党政府,以「保卫民主」之名,实际推出的法案,却充斥著白色恐怖DNA,荒腔走板无以复加,可说是打着民主旗帜行破坏民主之实。民进党政府先已假借转型正义,大肆清算当年的白色恐怖,一个号称推动台湾民主宪政的民进党,怎能再用动员戡乱时期同样的思维搞白色恐怖立法?这无非是借中共来恐吓人民,用以巩固自己的执政权力,同时切断两岸交流,为此而践踏法治与自由。

民进党政府日前驱逐两位大陆记者招致批评,被认为已背离新闻自由理念,不料竟有人趁机大谈「防御性民主」论调,指驱逐大陆记者是为了「防卫台湾民主价值生活方式」,有其必要性。所谓「防御性民主」当然不是无稽之谈,因为要确保国家安全、民主价值及生活方式,须有积极措施防范被恶意侵蚀与掏空。

「防御性民主」概念源自《德国基本法》第21条,意指政党或其党员「意图破坏或推翻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续」,即属「违宪政党」,应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解散。此外,除解散违宪政党制度之外,德国联邦刑法就破坏公共和平、煽动种族、宗教或其他类似群体等仇恨言论亦定有刑事处罚规定,并禁止否认、淡化或支持国家社会主义与纳粹过往所为之言论,这是基于防卫性民主的言论管制。德国是西方民主国家中最具言论限制性的国家,可以是因为对民主潜在的伤害即可限制言论的表达。

这种规范并非普世通行,美国宪法另行一套,对言论自由近乎绝对的保护,对公民权利则以个人主义方式构建和保护,国家只能做最少的监管。德国「防御性民主」概念源自一次大战后威玛共和国的特殊经验,威玛宪法采取民主自由体制,却在极权主义政治运动中迅速崩溃,二战后《德国基本法》乃纳入民主防御机制,并以严格的政党法为配套。

释宪实务来看,台湾倾向于美国概念,大法官释字第499号解释确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为我国宪法赖以存立的基础,台湾宪法的具体实践并未采纳德国「防御性民主」的概念。至于在言论自由部分,许宗力大法官于释字第644号解释的协同意见颇具参考价值,他认为防卫性民主于我国言论自由部分并不适用,主张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采取美国「明显与立即危险」原则,显然有别于《德国基本法》理念。

成为消灭异己工具

即使认同《德国基本法》的基调,认为民主国家对鼓吹独裁、敌视民主宪法的言论不能一味宽容,必须挺身战斗。但是难题就在如何确认何种言论是「敌视民主」,严重到何种情形需起身防卫?德国社会对此有高度共识,而且政党法对政党活动有严格的限制,公权力亦可积极介入,因而不产生疑义与冲突。相较之下,台湾意识形态对立激化,在没有共同的国家认同前提下,如何定义「敌人」?什么行为构成对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危害?如果任由执政当局认定,防御性民主岂不成为消灭异己的工具?

民主需要防卫,但防卫民主的有效方式不是给有权力的人更大的权力,而是给人民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给反对党活动的空间。民进党已经拥有太多资源与权力,为台湾民主可长可远计,少谈民主防卫,多谈自由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