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投资不动产用「收益法估价」要看出租率 今年首季财报适用

金管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为配合IFRS 17国际财报标准,金管会近期预告修正保险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范,修订保险业帐列投资性不动产的适用条件,未来新购置的不动产,须符合出租率、最低收益率一定的标准,应采用收益法估价,若不符合者则应用成本法估价,预计今年第1季财报开始适用。

金管会2014年3月21日发布函令规定投资性不动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衡量选用条件为保险负债利率保单流动性贴水以0.8%为上限。

因应保险业接轨IFRS 17,金管会从2012年开始要求寿险业每年进行有效契约负债公允价值评估,2019年有效契约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标准高利率等保单流动性贴水等已同前揭令规定,因此这次废止函令,回归编制准则规范,将于近期预告修正「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6条、第9条及第39条草案

这次修正共有2重点,首先是为有利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保险业的投资性不动产后续衡量得采公允价值模式,并订定相关配套措施,也就是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有关即时利用并有收益的认定标准(出租率及最低收益率)者,投资性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益法估价,若不符合者,则应采用成本法估价。

此外,上述不动产投资有关即时利用并有收益规定,仅限依现行租赁契约基础评估,有期末价值者,须加计该期末价值的现值,而不含未有租约当地租金市场相似比较标的租金行情评估部分,且规定不动产年化收益率不低于邮局牌告2年期邮政定期储金小额存款机动利率加5码的基准利率下限。

这次草案修正后对寿险业最大的影响为何,保险局官员表示,这次修正要让财报回归一致性原则,也就是将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也用国际性标准来订定,且先前已有发布函令,如今法制化,让规范更加明确。

保险局官员指出,今年不动产已开始采用公允价值评估的有5家寿险公司,包括国泰人寿富邦人寿、南山人寿中国人寿及三商美邦人寿,但即使修正草案上路后,这5家公司并不受影响,除非新购置或重分类的投资性不动产标的,则适用这次修正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