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租客輕生500萬房子變凶宅 二房東判賠屋主142萬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

游男主张,他将房子出租给杨女,对方又转租给另1名租客,未料租客却因轻生等非自然死亡情形,造成他的房子变成凶宅,价值减损高达167万4000元,全额向杨女求偿。

杨女抗辩称,当初转租时有经过游同意,自己并未违约,且依契约规定发生非自然死亡之人,是指乙方就是她本人,才需负赔偿责任,但本死亡为另名租客,也就是第三人,认为不用付损害赔偿之责。

台中地院查,根据游、杨当时签立的租约中,规定「乙方(杨女)承租期间如在此租赁处有非自然死亡等行为,造成本租赁房屋毁损或价值上损失,乙方及近亲须全权负担其责任」。

法院指出,民法第432条、433条规定,一般租赁契约,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善良管理责任,于房屋租赁原则上,承租人也能分租,因此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许为租赁物使用之人,如有破坏租赁物时,承租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所以,租约上若指「乙方」的行为,习惯上会解释包括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许为租赁物使用之人的人为,这也是衡平承租人得扩大使用租赁物,及对出租人保护的结果,因此杨女承租期间,又转租另名租客并发生非自然死亡结果,杨自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法院再参酌不动产估价师鉴定,该房屋屋龄33年,建物面积22.07坪,原总价约507万多元,发生非自然死亡结果后为365万多元,因此判处杨女应给付游男142万1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