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支付款项为本人所有 帮未成年子女置产 视赠与课税

近年不少父母提前进行财务规划,例如以儿女名义购置不动产。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未成年人购置财产,如果无法证明支付款项为本人所有,国税局将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赠与,将寄发税单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报课征10~20%赠与税

依照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财产,如果不能确实证明支付款项为本人所有,将一律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另外,如果是二等亲以内亲属有财产买卖且没有实际付款证明,国税局也会认定为赠与行为课征赠与税。

若被认定为赠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必须在买卖行为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若没有主动申报,国税局会发单通知十日内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则依照赠与行为课税以外,还会裁处两倍税额以下罚锾。

不过,如果能证明为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者本人自身财产,而且有实际付款证明,国税局可视为一般买卖。

官员指出,台湾经济起飞年代开始,时常有父母帮刚出生或未成年儿女置产,1970~1980年间就发布不少函释以解释各种课税情况

举例来说,依照1980年函释,如果未成年子女购买财产,卖方为二等亲以内亲属,例如父母、祖父母或是兄弟姊妹等,则国税局同样将会视为二等亲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课税。但假设国税局确定为其他三等亲以上亲属或非亲属的赠与行为,则国税局不会再向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要求申报赠与税。

另外,过去全民股票时期,如1970年代,新手爸妈也流行赠与股票给子女,财政部在1977年函释也明订,如果是买股票给子女或以子女名义购买证券,也算赠与,但完成证券交割程序后,未来公司发放股利则属于子女本身所有,不会再课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