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争议》廖义铭/为中市府上一堂「依法行政」的课

廖义铭/国立高雄大学法学院院长

日前台电秉持着「合理、合格合法」的原则,将中火二号机重新加入发电,然而中市政府竟对于中火合法运转二号机的行为,于6月25日端午节当天开出200万元罚单。虽然此违法裁罚处分,于连假结束后的第一个上班日(29日)旋即遭环保署撤销,但台中市政府仍不为所动,立即于同日晚间二度开罚,并将罚锾金额提高至法定上限2000万元,市长卢秀燕更宣称要将台电负责人移送法办。这种毫无法治概念的行为竟然出现在21世纪的台湾,不禁让笔者纳闷,身为地方首长的卢市长和台中市政府,到底知不知道什么是「依法行政」。

一堂课:中火二号机许可证并未「被废止」

卢市长和台中市政府近日一再对媒体宣称中火二号机许可证已遭废止,台电用二号机发电就是无证操作,台中市政府是依法开罚。但台中市政府废止二号机许可证的处分因为明显违反污法,环保署早在今年2月底时,即已经把台中市政府的违法废止处分撤销。

虽然台中市政府不服环保署的撤销处分,迳自认为环保署的撤销处分「无效」。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规定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见解,不论行政处分实体上是否合法,只有当行政处分有「如同刻在额头上」、未受过法律训练的任何任一望即知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况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简言之,纵使行政处分有违法情形,也只能透过行政争讼程序加以厘清,在撤销诉讼确定前,行政处分均属有效,此原理学理上称为「行政处分的存续力」,目的在于让行政机关的处分能有效执行。

而环保署的撤销处分,并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条各款的无效事由,故绝不可能如台中市政府所说的是「直接无效」,台中市政府若有不服,仍必须以法定救济程序厘清合法性,而在救济程序取得有利结果前,应尊重环保署行政处分的存续力,即对二号机许可证的废止处分已遭「撤销」,二号机的许可证亦随之回到未被废止的状态

▲台中市长卢秀燕。(图/台中市政府)

第二堂课:二号机许可证既未遭废止,台电可依原证继续操作

依照空污法第30条第3项的规定,如果公私场所已经依法于许可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展延,但主管机关却未能于期限届满前核发新的许可证,人民即可以依原本许可证记载的内容继续操作,以确保地方政府依法进行审查,不会刻意拖延、影响人民的合法权益

就中火二号机而言,既然许可证废止处分已遭环保署撤销而失效,且台电亦已依空法规定为二号机许可证申请展延,则二号机的许可证展延申请,台中市政府即应继续审查。若台中市政府蓄意拖延、不予审查,台电当然可以依空污法第30条第3项的规定,依原许可证操作二号机,此为空污法的明文规定,绝非台中市政府对外所称的无证操作。

▲台中火力发电厂。(图/台中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切莫因政治操作无视法治

依法而论,中火二号机的许可证,于环保署2月底撤销台中市政府的废止处分后,即重回展延审查状态,依空污法规定,台电自然得依原许可证记载的条件操作二号机。

而「依法行政」乃法治国家基本原则,更是民主国家的基础,身为地方首长的卢市长和其领导的台中市政府,不可能不知道此基本道理。笔者呼吁卢市长和台中市政府「依法行政」,尊重环保署的处分和空污法的规定,纵使对环保署作为不满,亦应循法定救济程序厘清争议,切莫因一时政治操作而无视法律规范,成为我国法治史上的负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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