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争议》陈禾原 /吁中市府莫再「超译」行政法

陈禾原执业律师

台中政府环保局于6月25日端午节当日,以中火二号机许可证已于去年12月25日遭废止、台电违法操作为由,依《空污法》开罚200万元。此一行政处分,于6月29日随即遭到环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职权撤销。但双方战火仍未平息,中市府环保局当日晚间,更是再度对台电开出《空污法》规定罚锾上限的2000万元罚单,并将台电董事长杨伟甫函送侦办。

论者认为,台电不应自认有理,就把中市府当「空气」,执意运转二号机,但本文认为,该文对于我国行政法制有所误解,反而是中市府才不应该「把依法行政当空气」。

▲台中市政府环保局对台电开出2000万元罚单。(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生煤自治条例》抵触《空污法》 已遭行政院函告无效

论者指出,依台中市105年制定公布之《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中火应于四年内完成减煤四成,但四成究竟要以「许可使用量」2100万吨,或是中火103年的「实际使用量」1839万吨当作计算基础,双方若有争议,台电应透过司法救济程序寻求解决。

事实上,纵先不论环保局的相关裁罚处分,已遭环保署认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台电亦已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救济中,环保局据以要求台电减煤四成的《自治条例》,更因抵触《空污法》,在今年3月13日遭行政院函告部分条文无效,《自治条例》本身既已无效,就减煤四成应如何计算此一争议,即已非现阶段的攻防焦点。

何况,纵退万步言,依台中市政府106年12月12日新闻稿,中市府环保局当时早已自承:「生煤管制条例针对中火『4年减4成』生煤量是法律授予的核可量,过去审查许可证展延也都以相同标准进行;『实际用量』因涉及发电厂营运的各项因素,实务上无法当做限制标准」,表示《自治条例》的四成是依照「许可使用量」计算,中市府现在又改口说要依「实际使用量」计算,悖离一直以来的岂非自相矛盾?又叫人民如何适从?

▲ 律师指出,《生煤自治条例》抵触《空污法》。图为中部逾30名医师接力反中火。(图/记者邓木卿摄)

《空污法》为中央法律 环保署有指挥监督权

亦有论者指出,《空污法》并无所谓「上、下级机关」之分,环保署以《空污法》上级机关自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撤销环保局处分,合法性有疑虑等。

但《空污法》为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中央法律,地方自治团体于「空污法范围内」,仅是在执行上级团体(即中央)的委办事项,依法务部函释及学说见解,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空污法》而言,即为环保署)此时就地方自治团体所为的行政处分,仍属《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之上级机关,当然能撤销中市府环保局基于《空污法》作成的违法处分,绝非如论者所称,任何环保相关事项都属于地方自治范畴,仅台中市政府为环保局之上级机关。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虽定有「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之文字,但依通说见解,此文字仅在强调,一个违法的行政处分,纵使因法定救济期间经过而产生形式确定力,行政机关仍得职权撤销之,以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并维护人民权利。

则举重以明轻,若该违法的行政处分之救济期间尚未经过,根本尚未有形式确定力,此时行政机关当然更得撤销该违法处分,殊无必须待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方得撤销之理。

论者称环保署未待救济期间经过就撤销环保局处分于法有违,此种明显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之文义解释,早为通说所不采。

▲ 律师指出,环保署有权撤销中市府环保局基于《空污法》作成的违法处分。(图/ETtoday资料照)

中市府若不服 应循法定救济程序

台电早已多次澄清,中火二号机的许可证废止处分,已由环保署依职权撤销,故二号机是依《空污法》第30条第4项规定合法运转,此主张亦获得环保署肯定。反观中市府,不但「自行认定」环保署的撤销处分无效,更五天内二度对台电开罚共2200万元,并将台电董事长函送法办

综观双方主张,台电操作中二机是基于《空污法》第30条的明文规定,且获得《空污法》主管机关环保署的背书;而中市府自行认定「环保署处分无效」,却是明显违反最高行政法院及我国行政法学通说见解,任何有基础行政法观念的人,闻之都不免汗颜

本文在此沉重呼吁,中市府纵使对于环保署的撤销处分感到不服,仍应循法定救济程序寻求救济,纵使诉愿未获得有利结果,仍能向行政法院起诉,实在不应该基于政治目的逞一意孤行,视《空污法》如无物、「超译行政法」,否则终将沦为我国行政法制史上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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