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契约就是附随组织?林峰正变脸:不然还能怎么做

▲妇联会案为林峰正(中)上任后首次认定不当党产案件。(图/记者张暐珩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因为妇联会与内政部产会签署三方契约破局,党产会1日表示,经临时委员会议无异议通过,认定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为中国国民党附随组织,妇联会名下财产,包括现金新台币385亿元立即被冻结,须经党产会同意才可动用。不过,有媒体问到不签行政契约就认定是附随组织,是一种威胁吗?党产会主委林峰正脸色一变反问「不然还能怎么做?」

有媒体问到,过去签订契约时,没有把妇联会认定为附随组织,但是现在不签契约,为何马上就认定为附随组织?林峰正仅简短说一句,「和解的路有和解的考量」,媒体又再追问,这样是否算是威胁?林峰正反问「威胁什么?当时不认定妇联会为附随组织是善意,不然你说我们还能怎么做?」

林峰正表示,妇联会处分书将在1日下午下班前送到妇联会,妇联会名下财产将立即被冻结,原则上禁止处分,除非为履行义务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经党产会同意后动用。目前资料显示,妇联会名下有现金385亿元,以及一些不动产,将会进一步清查。

林峰正表示,认定附随组织是第一阶段,接下来的第二阶段工作则是调查妇联会哪些资产是不当取得,若被认定为不当取得财产,将收归国有;后续调查若有需要,不排除约谈妇联会主委雷倩,或前主委辜严倬云等人。

党产会声明如下:

本会于今日(31日)召开第7次临时委员会议,决议认定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下称妇联会)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下称国民党)之附随组织。本会处分理由简述如下:

一、 国民党通过改造案前,国民党妇委会就将「筹组中华妇女反共抗俄联合会」列为该党妇女运动工作之一,并于39年4月17日成立,至53年更名为「中华妇女反共联合会」;79年2月8日经内政部准予立案登记为全国性政治团体,后于85年10月11日定名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故妇联会之名称虽经2次更换,但其成立至今始终为同一个依法立案登记且独立存在之政治团体。

二、 经查国民党妇女工作指导会(下称妇指会)为国民党妇女运动工作之最高领导,而指导长此一党职长期由蒋宋美龄担任,其下设有妇女工作会(下称妇工会)负责执行其政策。妇联会自成立后,亦由蒋宋美龄担任主任委员,至于常务委员、委员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命权完全由蒋宋美龄掌握,在国民党妇女运动中扮演如枢纽般之重要地位,且妇联会之主要干部多为妇指会及妇工会之重要干部,或其夫婿为国民党籍政界人士,足资证明国民党曾实质控制妇联会之人事。

三、 依妇联会、军友社台湾省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及内政部之资料显示,结汇附劝劳军捐献(下称劳军捐)是由妇联会及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下称军友社)发起,依法应先主管机关申报核准,但内政部查无当年之核准函,故劳军捐明显欠缺合法依据;且劳军捐虽是由各工商业公会于每年会员大会通过,并决议由各银行于进口结汇时直接收取,反对之会员实无不予捐献之空间,显见劳军捐具有强制力而与一般自由乐捐之性质不同;且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五组及地方党部皆曾策动劳军捐。台湾省进出口公会虽曾于49、50年间经会员大会决议停止捐献劳军捐,但在国民党、军友社、妇联会及公会少数代表组成之协调小组协调后,其结论即取代会员大会停捐之决议而同意续捐,显示国民党借由其执政之优势地位,使劳军捐成为妇联会之重要财务来源;甚且依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国防部情报局补助经费曾经由国民党转发予妇联会,可见国民党对于妇联会之财务具有不可或缺之影响力;由此可知,国民党曾实质控制妇联会之财务。

四、 妇联会自党国一体时期成立迄今,现有财产价值包含高达约现金新台币(下同)385亿元及若干不动产,且前述期间内未曾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国民党之实质控制,以致其本应于我国民主转型后归还于国家之巨额公产落入私人之掌控,并欠缺公开透明之监督机制,又未能证明确已付出相当对价而得享有上开巨额财产

综上所述,妇联会经本会认定为附随组织后,依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下称党产条例)相关规定需注意情事如下:一、 依党产条例第8条第5项、第10条及第26条规定,妇联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日起4个月内向本会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每逾10日,得按次连续处罚。其应申报之财产,若经本会调查认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隐匿、遗漏或对于重要事项为不实说明者,该财产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并依第6条规定得命移转为国有。二、 依党产条例第5条及第9条第1、2项规定,妇联会名下之财产,原则禁止处分,违者将可处该处分财产价值之1倍至3倍罚锾。若有符合本条例所称之履行法定义务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于处分后3个月内制作清册报本会备查,违者依党产条例第27条第2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申报,届期不申报者,得按次连续处罚;倘有其他资金动用或财产处分之需要,可依本会许可要件办法向本会申请动用,爰并予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