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女大生命案》杨孝文/若警方吃案 恐触犯刑法湮灭证据罪

杨孝文/律师,经营「律小编法巢脸书专页

近来台南某大学马来西亚籍大生遭性侵掳杀并弃尸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除了有损国际形象外,也彰显出社会防护网的不足,其中有同校学生指出曾因类似事件向员警求助,员警却疑似「吃案」之情形

对此,台南市警察局督察室调查后,认为确实有未依规定开立报案三联单情事,受理报案过程有瑕疵,将依规定惩处。

▲ 报案三联单。(示意图记者陈以升翻摄)

报案三联单是什么?

依照《警察机关受理民众刑案报案作业要点》第3点规定,民众报案(含亲自、电话或经110报案系统通报)时,不论案情大小,也不论当事人身分为何,均应秉持诚恳、热心的态度,即时予以调查,并确认案情属实后,填具刑案报案三联单。

第8、9点也规定,报案三联单应保存3年,且开立三联单后,承办员警应在「工作纪录簿」等簿册上登载处理经过及流水编号,警政署并设有「受理案件查询」,民众可在报案2日后,透过网路线上查询受理案件情形。

因此,报案三联单的开立,除了是民众申告刑案的凭据外,也是避免案件遭到搁置、忽略的有效作法。

▲ 在发生长荣大学女大生命案前,也曾发生其他类似案件,但传出警方未依规定开三联单。(图/资料照,记者林悦翻摄)

报案一定会开立三联单吗?

其实并非任何案件都要开立三联单,依照前开作业要点,若查无刑案现场致不能勘查确认所报案情是否成案,或系民众单纯提供犯罪线索或情资,甚至是属于不提告的告诉乃论案件、寻人失物协寻等,原则上警察机关并不会交付报案三联单。因此,是否「成案」,就成为了报案三联单应否开立的重点。

所谓「成案」,虽然尚无精确定义,但参考《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1款,若员警有「合理怀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即可对特定人加以盘查;而刑事案件开启「侦查」的门槛,因对犯罪嫌疑人侵害极为轻微,既未如同搜索、扣押须达到「相当理由」的程度,也不需要达到盘查之「合理怀疑」要件,而仅要「单纯怀疑」即可。

故报案三联单的开立条件,应仅要依据各项迹证达到「客观上非虚构、杜撰而生」之「疑似」刑案情形即为已足,并不以所申告内容必构成犯罪行为为必要。

▲ 只要「疑似」刑案,警方就能开立报案三联单。(图/记者林悦翻摄)

备案是什么?

许多人为了保存证据,或暂时不想将事情闹大,常常会说「我要去警局备案!」

那备案到底是什么?其实「备案」,是指当事人前往警察机关陈述案情与过程后,由员警将当事人所述内容简单摘要记载在工作纪录簿上(类似工作日志),原则上并不发生警察机关继续追踪侦办,或因此开启刑事诉讼程序效果。因此「备案」在法律上,充其量仅能作为有曾经至警察机关「告知」案发事实的纪录,并无法达到行使告诉权、追诉犯罪或中断告诉权时效的效果。

▲ 「备案」并不会带来让警方侦办案件的效果。图为台南女大生性侵案梁嫌。(图/记者林悦翻摄)

若有「吃案」,会有什么责任

若有发生员警隐匿案件、知情不报之情形,就公务员惩戒责任部分,依前开《作业要点》第14点规定,只要经各级督察人员查实后,将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暨其他相关规定从重议处,并依法追究相关民、刑事责任。

故员警如因收受不正利益,而拒绝开立报案三联单或拒绝侦办之情形时,自属收贿之渎职行为;若因其他理由将原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报案资料隐匿不报,依法务部见解,将另构成《刑法》第165条之湮灭刑事证据罪,应当特别留意。

身为人民保母固然辛苦,但报案涉及人民权利的行使与救济,影响层面相当管泛,建议民众可优先利用110报案系统,留下通报纪录,同时也应积极要求承办员警确实填报三联单,或要求具体说明无法开立之缘由,以便即时提出异议或行政程序救济,或直接向政风、督察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进行反应或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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