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陆书要送审挨批文革 文化部澄清:已行之多年

文化部要求出版陆书要送审惹议。(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文化部传出发函至中华民国图书出版事业协会等多个图书公会、协会,要求往后大陆授权台湾出版的书籍须依「大陆许可办法」先送审,否则不得出版,犹如文革,引发争议,对此,文化部强调尊重言论自由,有关审查相关规定也已行之多年。

根据文化部公文文话部说明,日前参加中小学生优良课外读物甄选的作品中,共19家出版社计43册大陆授权出版品,未于事前申请许可,就迳行在台发行,已涉违反「大陆许可办法」第八条规定,基于辅导立场此次「从宽处理」不罚,将通知补提申请,要求转知所属会员,若补齐申请后又经查获,则依相关规定行政处分

面对争议,文化部回应,《出版法》于88年废止后,我国创作出版发行均为自由开放,无须经政府审核,文化部尊重出版及发行自由,部份报导所指打压言论自由一事,与事实不符。中国大陆出版品来台销售或授权发行,系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7条规定授权前行政院新闻局于82年即已制订之许可办法办理。该许可办法非为禁止中国大陆出版品而设,系基于两岸关系特殊性,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授权制定之许可规范。有关中国大陆出版品销售及授权发行,现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许可办法规定,即可销售及授权发行。实务上,市面多年来均有中国大陆出版品在台销售,或经授权本国出版社发行。

文化部说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7条规定,中国大陆出版品,经主管机关许可,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前行政院新闻局82年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制定《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许可办法第8条规定,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中国大陆图书、有声出版品,非经合法登记之业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发行。第9条规定,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发行之中国大陆杂志、图书、有声出版品,应改用正体字发行。92年修正时,进一步开放中国大陆大专专业学术简体字版图书来台销售。有业者对媒体表示,该办法为92年才订定,实为误解。

文化部重申,往年皆定期函请各出版公协会协助向所属会员宣导相关法规,例如近年104年至106年皆有发函。今年5月发函各出版公协会协助,系由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依法规规定循例发函请各出版公协会协助宣导法规,实为例行程序,只是提醒业者补提申请,并非刻意突然审查中国大陆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