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首件裁定影响 诈骗集团车手杨哲旻案撤销发回更审

▲大法庭首件裁定出炉后,诈骗集团车手未来都须强制工作。图为台南市警方逮捕车手,非本案当事人。(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最高法院「大法庭」上路后,刑事大法庭日前宣示首件裁定,认为诈骗集团的「车手」,因犯普通刑法的「诈欺罪」外,也构成《组织犯罪条例》的罪行,依照想像竞合规定,从一重论以「加重诈欺罪」,应于刑前强制工作3年。而本案声请人杨哲旻诈骗案因此遭撤销,发回台中分院一审预计将依照大法庭的见解,除了判处有期徒刑以外,还会宣告强制工作3年。

大法庭制度于去年7月4日上路,各界均引颈企盼大法庭能实质产生效果,进而促进司法改革。而本案除了最高法院刑事各庭间有不同意见外,最高检察署也以本案为例,促请最高法院召开大法庭审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也于1月16日间召开言词辩论程序,并于2月13日作出本案裁定,有特殊意义存在。

本案因杨男加入诈骗集团担任车手,检警单位逮捕后,提起公诉,一二审均将他判刑2年9月,但均未宣告强制工作。由于诈骗集团车手除了触犯刑法的「诈欺罪」外,也构成《组织犯罪条例》中的「犯罪组织罪」,其中若仅论以普通刑法的罪名,除了判刑以外不需强制工作;但若论以《组织犯罪条例》中的罪名,就须强制工作3年,因此本案引发争议

大法庭言词辩论时有正反意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强制工作是保安处分一种,刑罚不能吸收保安处分,「如同洗澡和刷牙性质目的不同,即使洗澡洗得很干净,牙还是得刷」,因此车手若涉犯其他重罪,就不宣告强制工作,是反其道而行;另有学者举例「倒洗澡水不要把小孩一起倒掉」,主张轻罪的保安处分不能被重罪吸收。至于采「否定说」学者认为,在立法者没有明文规定下,法院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思想,不能擅自扩大适用;另有学者认为,此乃立法者长期忽略的法律漏洞,应透过修法补足,不能由法官类推适用。

大法庭最后裁定采取修正的肯定说,从文义体系解释出发,来解释刑法第55条前段规定,认为这类案件应该想像竞合犯规定,从一重论以《组织犯罪条例》「加重诈欺罪」,并应于刑前强制工作3年。裁定出炉后,最高法院随即撤销杨哲旻的案件,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预计台中高分院将依照裁定意旨,除判刑外再宣告强制工作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