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骥/广明光电灭顶赔偿案:科技战后的法律战
▲广明遭惠普控告垄断光碟机价格,6月5日判决广明应负担4.39亿美元赔偿金,广明将持续上诉。(图/AFP)
● 单骥/国立中央大学终身荣誉教授、APIAA院士
依6月6日《科技新报》报导,台湾广达集团下的广明光电(Quanta Storage Inc.)被美国联邦法院裁定,本案原告,美国惠普公司 (HP),「将可取得并保留广明现有的资产,包含现金、工厂和专利权等,以用来支付于先前赔偿 4.39 亿美元的反托拉斯判决。」
上述这则新闻,可说是近日除台积电赴美投资外,台湾高科技产业界最重大的新闻之一,国内相关媒体也有大幅报导,如:《Yahoo奇摩即时新闻》广明光电遭判罚131亿元几乎赔掉整家公司开盘跳空跌停;《中央社》广明光电缠讼省思,律师:3 因素使台湾输在起跑点;《商业周刊》广明判赔130亿天价背后,台厂应有的风险思考一封电邮副本恐让林百里赔掉一间公司;《天下杂志》林百里小金鸡拱手输给惠普?独家解析广明案,如何一步步走向赔130亿等。
综合外电及上述各相关媒体的报导,广明光电在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至少有三:2013年,惠普(HP)依美国反托拉斯(Anti-Trust)法律,控告日立、索尼、三星等日韩大厂及(唯一的台厂)广明,联合抬高光碟机售价,依据美国反托拉斯(Anti-Trust)法律,求取民事损害赔偿,而当其他被告纷纷与惠普和解后,只有广明以其不是电脑设备最终产品,且代工厂无最终订价为由,力抗无效后,被判罚相当于新台币131亿元的赔款。
其二,广明被查出与其他被告使用电子邮件,讨论对惠普光碟机标案的得标意愿,此外,在上述国际大厂纷纷与惠普和解下,原告或美国检察官在证据取得上将会愈来愈充分,而上述「证据」虽不必然能构得上刑事案件的绝对程度,但在民事讼诉上,其成立的要件相对较低很多,故本案就惠普而言,其「项庄舞剑」的真正目的,或不在刑事,要把广明或三星等公司的决策人捉去关,而是在于天价的民事赔偿。
其三,诉讼是美国公司经营的重要利器,也是美国公司的优势,台湾相关厂商若不能明白美国在相关法律上的规范与「陷阱」,也不熟谙美国公司或检察官的诉讼策略,则其吃大亏的可能性很大。事实上,台湾过去相关厂商,如友达光电、台湾车灯业一线大厂如堤维西、帝宝等公司,也都曾受到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处分,除支付巨额的罚金及赔偿外,相关的负责人也入(美国)监服刑。
▲广明光电总经理何世池。(图/记者邱倢芯摄)
从台湾已发生的相关案例来看,笔者曾在中大产经所开的必修课「公平交易法经济分析」或之前在东吴法研所开的「公平交易法专题」这门选修课中,提醒上课的同学,我们不能停在古早时代,认为:「我没有做什么。或甚而,是有做什么,量你也不一定查得到」这样的简单或投机心理,而须有主动防卫的心态,才是最佳的防御与自保之道。
以反托拉斯法中,最常会惹上大麻烦的联合行为来说,由于联合行为在侦查及定罪上,相关被告之间,是否有「合意」或「意思联络」就是构成该项罪名最重要的法律要件,而上述「意思联络」可以是个十分抽象的法律概念,诸如,相关被告,他们是否有一齐参加餐(开)会?是否有一齐打球?是否有一齐喝咖啡等等,不一而足,通常,美国的检察官(或原告)只要能证明,相关的被告,有类似上述情形之一者,情势常常就急转直下,此时,相关被告,就须举证说明,彼等聚在一齐,不是谈什么价格联合,而是谈谈时下大家最关心的新冠肺炎疫情后的市场动态等等。
而在此情况下,所谓,举证的一方,就是败诉的一方。在被告无法提出他们聚会期间绝对清白的证据时(如完整的录音纪录?),就往往无法有效地澄清自己的清白,这种情形,就如同俗话所说「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故被判败诉的机率就会急速上升。
▲广明被判败诉,将连带影响广达。(图/国研院提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公平交易法于2015年2月修法之后,在法律的相关规范上,也变严格许多。其中,有关联合行为部分,一方面,为解决上述「意思联络」在司法侦查上不易克服的问题,因此在该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有关联合行为的定义,即明确地赋予执法机关「联合行为之合意,得依市场状况、商品或服务特性、成本及利润考量、事业行为之经济合理性等相当依据之因素推定之。」
为此,我国公平法的执法机关当较美国的执法机关更具优势,在没有确切证据下,竟可以「推定」的方式,推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犯罪,这「推定」也可说是「罪刑法定主义」下的「新见解」与「新突破」。台湾在这一方面的确有「超英赶美」的神速。[而后,此例一开,我国许多相关法律如2016年8月「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五条,也可以以「推定」方式,推定(而非证明)何者为不当党产,这也是后话了]。
此外,在我新修正的公平法第35条中,也新增「宽恕条款」,也就是鼓励告密者并提供污点证人身份保密,以期突破「合意行为」侦查上的困境。
证诸于常常被告的三星,在相关美国的讼案中,常常是「识实务者为俊杰,抢当污点证人,以力求停损点降到最低;相对的,就目前已发生的数起案例来说,台湾厂商或存有一个迷思:我相对较小,没有主导力(只是消极配合而已),所以,就胜算(或处分上)的比例原则来说,或较高(或不致太严重)。
然台湾厂商或始终没有明白的是,在其他大厂不想玩「囚犯困局」而及时地转成污点证人时,若台湾厂商仍然死鸭子嘴硬,不但错失当污点证人的时机,且在日后法庭上积极抗辩时,竟反对照出自己的无知与羸弱不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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